大信会计师所收警示函 执业方邦股份审计项目6宗违规

大信会计师所收警示函 执业方邦股份审计项目6宗违规
2023年03月28日 17:47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28日讯 昨日,证监会网站公布了关于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陈立新、蒲建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21号。证监会广东监管局派出检查组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会计师所)执业的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邦股份,688020.SH)审计项目进行了专项检查。经查,大信会计师所在审计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穿行测试程序存在缺陷。大信会计师所在执行采购付款相关穿行测试时,以合同为开始时点,未取得供应商的选择、合同审批等合同签订之前的穿行测试资料,穿行测试环节不完整。上述行为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第四条、《企业内部控制审计工作底稿编制指南》第三节第二条(三)等相关规定。 

  二、重要性水平确定存在缺陷。大信会计师所审计工作中采用方邦股份经营性业务税前利润为计算基础,选取10%确定公司财务报表的重要性水平,高于以营利为目的的制造业企业的通常标准,且高于上年度选取5%的标准,但未在底稿中说明调高重要性水平的理由及合理性。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第九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等相关规定。 

  三、细节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大信会计师所在执行研发费用审计程序过程中,未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发现公司2021年研发费用归集核算过程中存在对研发人员界定、研发耗用材料费用计算、其他研发费用核算不准确导致多计研发费用等问题。二是大信会计师所在执行在建工程、固定资产审计程序过程中,未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发现方邦股份子公司珠海达创电子有限公司建设铜箔项目在建工程存在延迟转入固定资产核算的问题。三是根据方邦股份2022年1月至2月的铜箔产品实际生产销售情况,产品毛利率出现了较大幅度的下降,存货出现减值迹象,大信会计师所在执行存货审计程序过程中未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未对上述存货减值迹象予以关注,未发现公司存货跌价计提不充分问题。四是大信会计师所在执行收入截止性测试审计程序过程中,仅抽取资产负债表日前后各3笔凭证进行检查,样本量过小,未发现公司存在收入跨期问题。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等相关规定。 

  四、分析程序执行不到位。大信会计师所在对公司营业收入执行分析程序的过程中,未对客户维度收入和毛利率进行分析。在对生产成本执行分析程序的过程中,未对单位产品成本各月变动及两期对比进行分析,未见对制造费用大额异常变动相关说明。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等相关规定。 

  五、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方邦股份子公司惠州力邦电子有限公司银行询证函的盖章日期为2022年1月4日,但快递发出日期为1月2日,大信会计师所未执行审计程序核实相关矛盾情况,也未在底稿中说明原因;此外,大信会计师所审计底稿还存在个别银行询证函未见发函快递信息、轨迹查询等记录的情形。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二十三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等相关规定。 

  六、盘点程序底稿保存存在缺陷。大信会计师所在《方邦2021固定资产盘点总结》列示的固定资产盘点比例为80%,但《2021年方邦固定资产年末盘点表》中显示盘点留痕未达到该比例;《应收票据盘点表》只有签字,盘点工作未留痕。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等相关规定。 

  大信会计师所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陈立新、蒲建华作为方邦股份2021年度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方邦股份2021年年报审计中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决定对大信会计师所和陈立新、蒲建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大信会计师所应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30日内向证监会广东监管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 

  大信会计师所官网显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始创于1945年,1985年重建,是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恢复重建后成立的第一家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注册资本5000余万元,年审计业务收入近20亿元,居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百强所”综合排名本土所前八位。 

  方邦股份官网显示,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国内首批、广州市第一家科创板上市企业,证券名称:“方邦股份”,证券代码:“688020”,同时为国家首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公司成立于2010年12月,是集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于一体的稀缺高端电子专用材料平台型企业。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3〕21号 

  关于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陈立新、蒲建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陈立新、蒲建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派出检查组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所)执业的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邦股份或公司)审计项目进行了专项检查。经查,大信所在审计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穿行测试程序存在缺陷。大信所在执行采购付款相关穿行测试时,以合同为开始时点,未取得供应商的选择、合同审批等合同签订之前的穿行测试资料,穿行测试环节不完整。上述行为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第四条、《企业内部控制审计工作底稿编制指南》第三节第二条(三)等相关规定。 

  二、重要性水平确定存在缺陷。大信所审计工作中采用方邦股份经营性业务税前利润为计算基础,选取10%确定公司财务报表的重要性水平,高于以营利为目的的制造业企业的通常标准,且高于上年度选取5%的标准,但未在底稿中说明调高重要性水平的理由及合理性。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第九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等相关规定。 

  三、细节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大信所在执行研发费用审计程序过程中,未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发现公司2021年研发费用归集核算过程中存在对研发人员界定、研发耗用材料费用计算、其他研发费用核算不准确导致多计研发费用等问题。二是大信所在执行在建工程、固定资产审计程序过程中,未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发现方邦股份子公司珠海达创电子有限公司建设铜箔项目在建工程存在延迟转入固定资产核算的问题。三是根据方邦股份2022年1月至2月的铜箔产品实际生产销售情况,产品毛利率出现了较大幅度的下降,存货出现减值迹象,大信所在执行存货审计程序过程中未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未对上述存货减值迹象予以关注,未发现公司存货跌价计提不充分问题。四是大信所在执行收入截止性测试审计程序过程中,仅抽取资产负债表日前后各3笔凭证进行检查,样本量过小,未发现公司存在收入跨期问题。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等相关规定。 

  四、分析程序执行不到位。大信所在对公司营业收入执行分析程序的过程中,未对客户维度收入和毛利率进行分析。在对生产成本执行分析程序的过程中,未对单位产品成本各月变动及两期对比进行分析,未见对制造费用大额异常变动相关说明。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等相关规定。 

  五、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方邦股份子公司惠州力邦电子有限公司银行询证函的盖章日期为2022年1月4日,但快递发出日期为1月2日,大信所未执行审计程序核实相关矛盾情况,也未在底稿中说明原因;此外,大信所审计底稿还存在个别银行询证函未见发函快递信息、轨迹查询等记录的情形。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二十三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等相关规定。 

  六、盘点程序底稿保存存在缺陷。大信所在《方邦2021固定资产盘点总结》列示的固定资产盘点比例为80%,但《2021年方邦固定资产年末盘点表》中显示盘点留痕未达到该比例;《应收票据盘点表》只有签字,盘点工作未留痕。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等相关规定。 

  大信所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陈立新、蒲建华作为方邦股份2021年度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方邦股份2021年年报审计中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大信所和陈立新、蒲建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做好整改工作,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勤勉尽责履行审计义务,确保审计工作质量。同时,大信所应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3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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