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出售股票资产的进展公告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出售股票资产的进展公告
2023年03月25日 03:48 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387 股票简称:海越能源 公告编号:临2023-015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出售股票资产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出售所持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康股份”)的股票,出售数量为3,434,641股,占其总股本比例的1.50%。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的授权审批程序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同意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择机减持华康股份全部股票。

一、交易概述

为促进股东价值最大化,合理配置公司资产结构,公司于2022年9月27日至2023年3月24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出售所持华康股份的股票,累计出售3,434,641股,占其总股本比例的1.50%。成交均价为29.19元/股,累计成交金额为10,027.42万元(不含印花税、交易佣金等交易费用)。本次出售后,公司还持有华康股份股票478,499股,占其总股本比例的0.21%。

本次交易的授权程序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同意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择机减持华康股份全部股票。具体内容请参见公司于2022年9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http://www.sse.com.cn)披露的《海越能源关于择机出售股票资产的公告》(临2022-038)。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港澳台投资、上市)

注册地址:浙江省开化县华埠镇华工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陈德水

注册资本:22845.76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药品生产;食品生产;食品添加剂生产;饲料添加剂生产;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华康股份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12月31日的主要财务状况如下:

单位:元

公司与华康股份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它关系;与华康股份的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安排,亦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所持华康股份的股票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也不涉及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亦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三、本次交易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出售股票资产事项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结构,盘活公司存量资产,提高公司资产流动性及使用效率。本次出售事项累计成交金额为10,027.42万元(不含印花税、交易佣金等交易费用)。该数据为公司初步核算数据,相关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次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注册会计师最终审计后的数据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股票代码:600387 股票简称:海越能源 公告编号:临2023-016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仲裁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仲裁终局裁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天津北方石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石油”或“反请求人”)为被申请人。

●涉案金额:浙江自贸区华智诚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智诚”)仲裁涉及的金额合计约人民币2,890.90万元、北方石油仲裁反申请涉及的金额合计约人民币823.50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的损益产生影响:本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北方石油收到了青岛仲裁委员会关于北方石油与华智诚《成品油买卖合同》争议事项的仲裁裁决书【青仲裁字(2020)第1244号】。现将本案的裁决结果公告如下:

一、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2020年9月,华智诚向青岛仲裁委员会提交了关于与北方石油《成品油买卖合同》中因未支付合同货款一事的仲裁申请书。华智诚请求裁令北方石油向华智诚支付货款人民币25,242,644.14元;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3,116,048.81元;逾期提货违约金人民币550,200.00元。同时,华智诚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北方石油名下28,863,732.83元的银行存款。2021年5月,公司全资子公司北方石油向青岛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与华智诚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仲裁反申请书。请求裁决华智诚支付逾期违约金823.50万元。详情参见公司于2021年6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提起仲裁反申请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43)。

二、本次仲裁的裁决结果

青岛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8年9月22日签订的《成品油买卖合同》(合同编号:BFSYXT-2018-09135-1)中的仲裁条款,结合申请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及被申请人提交的仲裁反申请书,受理了上述合同项下争议仲裁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裁决结果如下:

1.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2.驳回被申请人的仲裁反请求;

3.本案仲裁请求仲裁费170,867.00元、财产保全费5,000.00元、保全保险费 14,431.87元,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案仲裁反请求仲裁费61,366.00元,由被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三、本次仲裁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本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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