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余以墨
索菱股份(维权)(002766)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二审落槌。记者了解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认定索菱股份需对股民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多名高管及中介服务机构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刘鹏律师表示,本案已有广东高院二审判决,上市公司赔付能力增强,投资者获赔有所保障。
多年年报虚假记载,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2020年12月11日,索菱股份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称,经查明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二、《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重大遗漏,上述行为已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对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多名高管被处以警告、罚款以及被采取不同年限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处罚。
索菱股份因虚假陈述收到行政处罚后,引发了投资者系列索赔案件,深圳中院已下发多批一审判决书,肖行亦、叶玉娟、吴文兴等相关责任人员及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应赔偿款项及应负担诉讼费承担相应连带清偿责任。一审法院采用了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的核损报告,作为投资者损失的裁判依据,被告主张的非系统风险扣除问题未得到法院支持。二审广东高院认为,索菱股份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存在《虚假陈述新规》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其他因素”,故对其上诉主张的投资者损失,应再扣除证券市场非系统风险因素影响占比的理由,该院不予采纳,其上诉请求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案件处理并无明显不当,广东高院予以维持。
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刘鹏律师表示,投资者符合如下区间:自在2017年4月25日至2019年4月29日期间买入索菱股份(002766),并在2019年4月30日及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可以关注“股民索赔宝”公众号参与投资者维权诉讼登记。
重整后业绩扭亏,赔付能力增强
2020年8月,债权人建华建材(中国)有限公司因索菱股份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向深圳中院申请对公司重整。直至2021年12月27日管理人收到汤和控股支付的剩余重整投资款26,850万元,全体投资人重整投资款44,100万元,均已根据《重整投资协议》约定全部支付完毕。同年12月31日深圳中院作出的(2021)粤03破599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该法院裁定确认《索菱股份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重整程序,索菱股份重整案顺利落下帷幕。公司自2022年5月11日开市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由“5%”变更为“10%”。
公开资料显示,索菱股份于1997年10月成立,公司主营业务为CID系统的研发、生产、销售、并以此为基础向客户提供专业车联网服务,2015年6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2023年1月13日,公司发布2022年业绩预告称,全年预计盈利600万元到900万元,公司表示业绩扭亏为盈的原因有两点:1、公司于2021年度完成了重整事项,解决了公司债务危机及历史问题,本年度生产经营逐步回归正常;2、2022年度,公司积极采取多项措施,克服了疫情及供应链等不利因素的影响,保障了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行,实现客户订单有序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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