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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日讯 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近日公布的浙江省分局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浙外管罚〔2022〕7号)显示,该公司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表示,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个人投资境内上市外资股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1〕22号)第三条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投资境内上市外资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汇发〔2001〕31号)第四条第(一)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个人投资境内上市外资股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1〕22号)第四条第二款、第十条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投资境内上市外资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汇发〔2001〕31号)第二条第(一)项。
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警告,处罚款人民币14万元。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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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恒星 SF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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