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2022年12月01日 07:29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案件原告。

  ●涉案的金额:合计161,293,182.68元及利息、违约金。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上述诉讼判决均为一审判决, 目前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将视被告是否上诉及后续诉讼结果而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加快应收款项催收力度,积极通过诉讼途径维护合法权益,相关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3月26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8)。目前,上述案件公司分别收到上海杨浦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

  二、诉讼的进展

  案件一:诉讼标的为50,000,000元的保证金

  公司于2022年8月收到上海杨浦区人民法院的(2022)沪0110 民初1637号民事判决书,本案件诉讼进展已于2022年8月30日披露于《奥普家居2022年半年度报告》,主要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保证金50,000,000元;

  二、被告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50,0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年利率10%计付的违约金。

  本案受理费304,129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309,129元由被告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二:诉讼标的为82,930.15元的商业汇票

  公司于2022年9月收到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的(2022)粤0191民初 6216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广州恒隆设备材料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货款82,930.15元及利息(以82,930.1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1月14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给原告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二、被告广州市南凰贸易有限公司应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广州恒隆设备材料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诉讼受理费1,873元由被告广州恒隆设备材料有限公司、广州市南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三:诉讼标的为2,706,662.29元的商业汇票

  公司于2022年9月收到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的(2022)粤0191民初9419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海南恒乾材料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2,706,662.29元并支付利息[以338,245.39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8日起、以2,368,416.9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22日起,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年利率 3.7%为上限)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被告恒大旅游运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海南恒乾材料设备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8,453元,由被告海南恒乾材料设备有限公司、 恒大旅游运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四:诉讼标的为8,503,590.24的商业汇票

  公司于2022年11月收到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的(2022)粤0191民初5715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广州恒乾材料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8,503,590.24元并支付利息[以846,822.32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年利率3.85%为上限)计算,以338,827.53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年利率3.85%为上限)计算,以5,964,426.72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年利率3.7%为上限)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1,353,513.67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2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年利率3.7%为上限)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被告恒大童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广州恒乾材料设备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1,344.15元,由被告广州恒乾材料设备有限公司、恒大童世界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五:诉讼标的为100,000,000的保证金

  公司于2022年11月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22)粤 01 民初 335 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判决结果如下:

  一、确认原告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于2022年4月11日解除;

  二、被告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100,000,000元;

  三、被告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自2021年8月1日至2022年4月10日利息(即价外费)6,419,746.67元;

  四、被告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100,0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11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五、被告深圳恒大材料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对于被告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上述第二至第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632,173.42元,由原告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4,976.13元,由被告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深圳恒大材料物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07,197.2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由于上述诉讼判决均为一审判决,目前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将视被告是否上诉及后续诉讼结果而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以 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公司后续将密切关注案件进展情况,积极应诉,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确保公 司经营活动正常开展,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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