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人民币350,895,261.72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被起诉的基本情况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1月29日收到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以下简称“哈尔滨银行天津分行”)就与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博华水务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临澧博兴水务有限公司、潜江博华水务有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汇金聚合(宁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赵笠钧等共计七被告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引起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已获得法院受理。具体情况如下:
受理日期:2022年11月11日
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天津市
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被告1: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2:博华水务投资(北京)有限公司
被告3:汇金聚合(宁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4:赵笠钧
被告5:骆涛
被告6:临澧博兴水务有限公司
被告7:潜江博华水务有限公司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案号:(2022)津02民初1170号
二、原告陈述的案件事实及请求
(一)诉讼事实
2021年6月21日,哈尔滨银行天津分行与公司签订了《综合授信合同》,约定哈尔滨银行为公司提供329,999,500.00元人民币授信额度;被告2、被告3、被告4、被告5、被告6和被告7分别与哈尔滨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上述《综合授信合同》项下的授信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日,公司与哈尔滨银行签订了《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以公司持有被告2的股权为上述《综合授信合同》项下的授信业务提供质押担保;公司与哈尔滨银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哈尔滨银行向公司发放贷款329,999,500.00元,贷款期限自2021年6月28日至2024年6月27日,贷款年利率6%,还款方式为每半年还息,每半年还本,本金分别按照每半年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偿还,剩余本金到期全部结清。
上述合同签订后,哈尔滨银行于2021年6月28日依约向公司发放了贷款329,999,500.00元。2021年12月20日起,公司未按合同约定还款,其他被告未履行担保责任。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1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29,999,500.00元,利息19,574,303.59元,罚息252,250.00元,复利1,069,208.13元,合计350,895,261.72元(截止2022年10月26日),利息、罚息、复利支付至实际偿还日;
2、判令被告2对质押股权处置后所得之价款优先偿还原告的贷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不足部分由被告1继续清偿;
3、判令被告2、被告3、被告4、被告5、被告6、被告7对被告1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4、判令上述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其他诉讼相关费用。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哈尔滨银行天津分行已在公司重整中申报了债权,公司债务重整成功后该笔债务及诉讼将得到有效解决。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诉讼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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