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2年12月20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2年12月20日14点 00分
召开地点:中国上海市金山区金一东路1号金山宾馆北楼
(五) A股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2年12月20日
至2022年12月20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适用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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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审议及通过《产品互供及销售服务框架协议》(2023-2025年)及其项下的持续关连交易,以及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止各年度的有关持续关连交易的最高限额,整体上和无条件地通过及确认本公司的所有董事已获授权采取必要的或适宜的事宜及行动,以实施及赋予效力给《产品互供及销售服务框架协议》(2023-2025年)内有关和具附带性的任何事情,并作出其认为必要的、适宜的改动。
备注2:审议及通过《综合服务框架协议》(2023-2025年)及其项下的持续关连交易,以及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止各年度的有关持续关连交易的最高限额,整体上和无条件地通过及确认本公司的所有董事已获授权采取必要的或适宜的事宜及行动,以实施及赋予效力给《综合服务框架协议》内有关和具附带性的任何事情,并作出其认为必要的、适宜的改动。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各议案已经公司2022年11月10日召开的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前述会议的决议公告有关内容已分别刊载于2022年11月11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并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网站和本公司网站。
2、特别决议议案:无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2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1、2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联系人和任何与持续关连交易有关的股东(若有)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四)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五)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本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时应出示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或护照)。如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为法人,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证明,并提供能够让本公司确认其法人股东身份的信息。如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受委托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或法人股东的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经过公证核实的授权决议副本,并提供能够让本公司确认其法人股东身份的信息。
六、其他事项
(一) 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以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
(二) 本次股东大会预计历时不超过一个工作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交通及食宿费自理。
(三)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配合会场要求接受体温检测等相关防疫工作。
(四) 持有本公司H股的股东请注意:
有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之暂停股份过户登记日期
本公司将于2022年12月15日(星期四)至2022年12月20日(星期二)止期间(包括首尾两天)暂停办理H股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以确认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之权利。本公司未登记H股股东,如欲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于会上投票,必须于2022年12月14日(星期四)下午4时30分或之前将填妥之H股股份过户表格连同有关之股票交回本公司之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716号铺,进行登记。
(五)本次股东大会秘书处: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室,联系方式如下:
地址:中国上海市金山区金一路48号
邮政编码:200540
电 话:(8621)57943143
传 真:(8621)57940050
特此公告。
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30日
附件1: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上海石化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纪要与决议
附件1: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附注1)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2年12月20日召开的贵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通知所列载的决议案,并代表本单位(或本人)依照下列决议案投票。如无作出指示,则代理人可自行决定投赞成票或反对票。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A股/H股)(附注2)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委托人签名(盖章)(附注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身份证号(附注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签名(附注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身份证号(附注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日期:年月日
附注:
(1) 请填上受托人的姓名。如未填上姓名,则股东大会主席将出任阁下的代理人。阁下可委托一位或多位代理人代表出席及投票,受托人不必为上海石化股东,但必须亲自代表阁下出席股东大会。对本授权委托书的每项变更,将须由签署人签字方可。
(2) 请填上以阁下您的名义登记与本授权委任书表格有关的股份数目。如未有填上数目,则本授权委托书将被视为与以您阁下名义登记之所有本公司股份有关。
(3) 谨请注意:阁下如欲投票赞成决议案,请在「赞成」栏内适当地方加上「√」号;如欲投票反对决议案,则请在「反对」栏内适当地方加上「√」号,如无任何指示,受委托代理人可自行酌情投票或放弃投票。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投弃权票、放弃投票,公司在计算该决议案表决结果时,均不作为有表决权的票数处理。
(4) 请用正楷填上阁下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如阁下为一法人单位,则本授权委托书上须盖上法人单位的印鉴,或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正式授权代理人亲笔签署。
如本授权委托书由阁下的授权代理人签署,则必须经过公证。
(5) 请用正楷填上受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6) A股股东请注意:本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签署之授权书或其它授权文件(如有)或经由公证人签署证明之授权书或授权文件,最迟须于股东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乎情况而定)指定举行时间前24小时送达本公司注册地址(中国上海市金山区金一路48号,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室,邮政编码:200540),方为有效。
H股股东有关文件的送达请参见本公司发布的H股股东大会通知。
(7) 本授权委托书之每项更正,均须由签署人加签认可。
(8) 股东代理人代表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及由委托人签署或由委托人法定代表人签署之委托书,委托书应注明签发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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