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风险提示:
1、截至公告日,公司5个银行账户被冻结(上述被冻结账户为母公司账户,公司为控股 型公司,所涉账户冻结情况未影响公司业务的正常生产经营,上述账户非公司主要银行账户), 母公司被冻结额度为35,069.71万元,实际被冻结金额0.32万元;公司持有的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苏州华信善达力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四川恒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诚善达(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状态为冻结或者轮候冻结,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2、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一、本案基本情况
(一)董事会办公室收到本案材料的情况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西藏发展”)董事会办公室于2022年8月1日收到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寄送的(2022)京0101民初10736号纠纷的传票、民事起诉状等材料。
(二)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陈金满
被告一:吴刚
被告二: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三:西藏发展
2、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偿还借款1800万元及利息(以1800万元为基数自2018
年7月12日起按年利率18%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180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标准,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2)请求判令被告三对诉讼请求第一项所确定的被告一、被告二对原告所负担的全部债
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3、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
2017年9月28日,原告与被告在北京东城区签署《借款合同》,约定被告一向原告借款2000万元,借款由被告二实际使用,借款利率为月息1.5%,按月还息,利随本清。借款期限自2017年9月28日起至2018年1月27日止,可以展期3天。为保障原告债权的履行,被告三签署了《不可撤销担保函》。原告按约定发放了借款,被告一按约定付息至2018年6月12日,偿还本金200万元后,拒绝还款。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至今未偿还180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本案开庭时间为2022年8月12日上午9:00。
2022年8月12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收到委派律师提供的《关于公司涉及的(2022)京0101民初10736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庭前谈话情况》,主要内容如下:
北京东城区人民法院原定本案于2022年8月12日09:00开庭,因未能在开庭前向被告吴刚、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故法院将开庭变更为庭前谈话。公司委派律师北京通商(成都)律师事务所参加了庭前谈话。本次庭前谈话重新确定了举证期限、送达地址等事宜,后续开庭时间由法院根据送达情况另行确定后通知。
公司收到委派律师提供的《关于公司涉及的(2022)京0101民初10736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庭审情况》,主要内容如下:2022年10月24日,北京东城区人民法院对公司与陈金满、吴刚、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2)京0101民初10736号】开庭进行了审理。公司委派北京通商(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参加了庭审。本案庭审经过了法庭调查(包括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发问及辩论、最后陈述环节。公司委派律师向法庭提出:公司对案涉担保不知情,案涉担保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且原告也从未要求公司提交相关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未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不是善意的担保权人,因此案涉《借款合同》、《不可撤销担保函》对公司不发生效力,且公司不存在任何过错,公司不应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即使案涉担保成立,原告未在保证期间内依法行使权利,公司也不应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
本案没有当庭宣判。
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2022年8月3日、2022年8月13日、2022年10月27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2-085、2022-088、2022-118)。
二、本案最新进展
2022年11月29日,公司收到《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京0101民初10736号,主要内容如下: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原告与吴刚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原告按约提供了借款,吴刚未按照合同约定还本付息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主张吴刚偿还借款本金1,800万元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易隆兴公司”)的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问题,本院认为,案涉借款合同明确载明天易隆兴公司为借款的保证人而非借款人,即使天易隆兴公司出具收款确认函确认收到借款,亦无法据此认定天易隆兴公司为借款人。鉴于天易隆兴公司作出为案涉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的意思表示,且认可收到案涉借款,可以认定天易隆兴公司提供的担保有效,原告有权要求天易隆兴公司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关于原告要求西藏发展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该部分的二分之一。本案中,西藏发展虽作为担保人在借款合同及不可撤销担保函上盖章,但该担保行为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该担保无效。原告作为债权人未要求西藏发展提供相应的决议,西藏发展失于对其公司印章、法定代表人及管理人员的管理,双方均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是,借款合同及不可撤销担保函均明确约定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后两年,鉴于原告未在保证期间内向天易隆兴公司及西藏发展主张权利,保证期间已过,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因此,原告要求天易隆兴公司及西藏发展承担相应的责任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吴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金满借款本金1,800万元;
二、被告吴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陈金满借款利息(以1,8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18%标准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4.8%计算);
三、驳回原告陈金满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8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吴刚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目前涉及诉讼的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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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公司的影响
(一)截至公告日,公司5个银行账户被冻结(上述被冻结账户为母公司账户,公司为控股型公司,所涉账户冻结情况未影响公司业务的正常生产经营,上述账户非公司主要银行账户),母公司被冻结额度为35,069.71万元,实际被冻结金额0.32万元;公司持有的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苏州华信善达力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四川恒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诚善达(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状态为冻结或者轮候冻结,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二)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京0101民初10736号
特此公告。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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