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联金汇子公司联动优势被罚1095万 2年共被罚超2千万

海联金汇子公司联动优势被罚1095万 2年共被罚超2千万
2022年11月29日 17:19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29日讯 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京汇罚〔2022〕19号)。联动优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存在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的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汇发〔2019〕13号文印发)第四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决定对其处以处1095.42万元人民币罚款。

  联动优势官网显示,联动优势是一家互联网高新技术企业,成立于2003年,面向金融机构和产业经济提供综合性金融科技服务,助力政府机构推进科技监管与智慧政务建设。2016年通过重大资产重组上市,成为海联金汇(002537)全资子公司。

  天眼查APP显示,联动优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为联动优势科技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联动优势科技有限公司为海联金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海联金汇”,002537.SZ)全资子公司。

  据蓝鲸财经消息,去年7月份,因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与其进行交易、未按照规定报送可疑交易报告、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联动优势被央行罚款761万元。2022年以来,联动优势因KYC不力等原因再被罚没608万余元;河北分公司此后被罚77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前款规定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有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汇发〔2019〕13号文印发)第四条规定:支付机构应尽职核验市场交易主体身份的真实性、 合法性。为市场交易主体办理的外汇业务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 交易基础,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为非法交 易提供服务。支付机构应对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其与外汇业 务的一致性进行审查。

  《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支付机构为市场交易主体提供外汇服务时, 应确保资金收付与交易在主体、项目、金额等方面一致,另有规 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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