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应诉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本笔担保本金:人民币4.98亿元及利息、相关费用。
●涉诉金额:依据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科技”、“公司”)为公司原间接控股股东海航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集团”)提供担保所签署的《保证合同》,涉及担保款项为4.98亿元贷款及其利息等费用。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平安信托”)目前诉求为要求被告支付对海航集团所负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立即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等890,205,333.33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产生负面影响: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已为此笔担保累计计提财务担保合同损失6.50亿元。目前,因诉讼事项尚未开庭,本次诉讼对公司2022年度的损益最终金额将以公司2022年度报告的审计金额为准。公司拟通过司法途径积极维护上市公司权益,并及时履行后续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近期,公司收到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2)琼96民初423号应诉通知书,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诉讼案件情况
(一)案件背景情况
2018年8月29日,公司与平安信托签署《保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为海航集团与平安信托签署的《信托贷款合同》(编号为SG96-DKHT)、《框架协议》(编号为SG96-KJXY)、《信托贷款展期协议》(编号为SG96-DKHT-002)的履行向平安信托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合同》的保证范围:
1.本合同项下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要求其履行主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保证、承诺和责任的权利。
2.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人所担保的范围除了主债权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外,还包括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如有)和复利(如有))、其他类型资金占用成本(如有)、赔偿金、补偿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保险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主合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处置费用、税费、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详见公司于2018年8月30日披露的《关于在互保额度内向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公告》(临2018-110)。
(二)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主张:因海航集团被人民法院裁定破产重整,履行义务受限,平安信托于2021年3月19日向海航集团管理人申报债权,经管理人回函(2021)管发字第15-1996号《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债权复核结果告知书》确认,平安信托债权金额为890,205,333.33元(截至2021年2月10日);请求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令:
1.判令被告对海航集团有限公司所负下列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立即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890,205,333.33元;
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的律师费60万元;
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业绩的可能影响
(一)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已为此笔担保累计计提财务担保合同损失6.50亿元。目前,因诉讼事项尚未开庭,本次诉讼对公司2022年度的损益最终金额将以公司2022年度报告的审计金额为准。
(二)公司拟通过司法途径积极维护上市公司权益,并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后续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截至目前,公司因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累计涉诉本金合计约31.38亿元人民币,详见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2020年10月14日、2021年1月6日、2021年3月30日、2021年6月2日、2021年7月24日、2021年9月2日、2021年10月13日、2022年2月21日披露的《关于担保进展暨涉及诉讼的公告》(临2020-005)、《关于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进展暨涉及诉讼公告》(临2020-033)、《关于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诉讼进展公告》(临2021-001)、《关于为关联方提供担保进展暨涉及诉讼的公告》(临2021-037)、《关于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诉讼进展公告》(临2021-072)、《关于为关联方提供担保暨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临2021-091)、《关于为关联方提供担保暨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临2021-093)、《关于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诉讼进展公告》(临2021-094)、《关于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诉讼进展公告》(临2022-007)、《关于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诉讼进展公告》(临2022-008)。
截至目前,公司因为关联方提供担保,涉及诉讼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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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示情况
(一)目前公司生产经营稳定,公司将及时跟进该事项后续进展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公司将保留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司法等手段的权利以维护上市公司权益,保护全体股东利益。
(三)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刊物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大公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有关信息披露及公告内容以上述指定媒体为准。
特此公告。
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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