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凯瑞德”)于近日收到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荆门中院”)送达的起诉状,案号为:(2021)鄂08民初178号,获悉中信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信汽车”)就与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提起诉讼。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中信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法定代表人:宋军,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高新区掇刀区培公大道201号(鑫港国际商贸城)C4-1幢2楼201室。法定代表人:李燕媚,总经理。
2.纠纷起因
2021年11月5日,荆门中院依法裁定受理凯瑞德重整一案。2021年12月6日,凯瑞德召开的第一次债权人大会确认中信汽车债权50,530,547.49元。
关于凯瑞德债权确认事项,中信汽车申报债权60,540,299.63元,凯瑞德管理人确认债权50,530,547.49元。中信汽车对于凯瑞德管理人已经确认的债权50,530,547.49元没有异议,但对于其申报的、没有被确认的部分债权合计9,216,152.44元有异议,故起诉请求予以确认。
3.案件诉讼请求
“①请求法院确认原告享有以下原告已申报的但凯瑞德管理人未予确认的债权(简称“异议债权”):200万元本金的一般债务利息462,333.34元、本金的加倍利息8,690,722.55元、诉讼费的一般利息25,665.99元、诉讼费的加倍利息37,430.56元。以上合计9,216,152.44元。
为免疑义,说明如下:对于凯瑞德管理人已经确认的原告债权50,530,547.49元,原告没有异议,认为应予确认。上述已经确认的无异议债权和原告申请法院确认的异议债权总额为59,746,699.93元。
②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三、案件判决、裁决情况
本案属于荆门中院受理的一审诉讼案件,尚未形成裁判文书。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根据律师核查、梳理的情况,公司已在日常公告、定期报告中就已知的诉讼 事项进行了全面披露,同时公司将委托律师持续核查涉诉事项,并将根据最新核 查情况及时补充披露达到信息披露标准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事项。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形成生效裁判文书,对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需结合案件审理、裁判情况而确定。
六、其他应注意事项
公司将根据本案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
特此公告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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