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碳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徐世中先生持有公司股份61,859,35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57%。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徐世中先生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的方式减持合计不超过1,205万股(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于本公告披露之日起的15个交易日后进行,通过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于本公告披露之日起的3个交易日后进行),即合计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76%,且减持数量不超过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25%。若此期间公司有增发、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股份数、股权比例将相应进行调整。
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徐世中先生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现将有关减持计划情况公告如下: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
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过去12个月内减持股份情况
■
二、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
注:
1、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将于本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进行,且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2、采用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将于本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进行,且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3、采用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将于本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进行,且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是 √否
(二)大股东及董监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是 □否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徐世中先生承诺如下:
1、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
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的徐世中承诺:
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扣除公开发售后(如有)的部分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前述锁定期期满后,在其任职期间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其离任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减持意向承诺
作为持有公司发行前5%以上股份的徐世中,就减持意向作如下承诺:
(1)其拟将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2)如果在锁定期满后,其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订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3)其减持公司股票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其拟减持公司股票前,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其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时除外;
(5)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其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如果因上市公司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其每年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总数的25%。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本次减持计划系徐世中先生根据自身资金需求计划自主决定,在减持期间内,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因素决定是否实施及如何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减持时间、减持价格、减持数量等存在不确定性。本次减持计划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持续性经营产生影响。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是 √否
(三)其他风险提示
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大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相关股东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要求实施减持,公司及相关股东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碳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6日
APP专享直播
热门推荐
收起24小时滚动播报最新的财经资讯和视频,更多粉丝福利扫描二维码关注(sinafi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