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凯瑞德”)于近日收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电子送达的《民事判决书》,系原告凯瑞德与被告深圳市永惠源供应链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津德棉矿业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4民初22427号。该案前期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21年1月30日、2021年3月17日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L012)、《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21-L033)。现将《民事判决书》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荆门高新区·掇刀区培公大道201号(鑫港国际商贸城)C4-1幢二楼201室。法定代表人:李燕媚,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永惠源供应链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农林路69号深国投广场1#1202B室。法定代表人:李岩,董事长。
第三人:天津德棉矿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天津市津南经济开发区(西区)香港街3号1号楼405-231室。法定代表人:林国忠,执行董事。
2.纠纷起因
(2020)粤0304执异82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凯瑞德公司为(2017)粤0304执29547号案件被执行人,公司认为上述(2020)粤0304执异826号执行裁定书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3.案件诉讼请求
①判决不得追加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为(2017)粤0304执29547号案件被执行人,不承担被执行人天津德棉矿业有限公司在(2017)粤0304民初13490号民事判决项下债务的连带责任;②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三、案件判决、裁决情况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4民初224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根据律师核查、梳理的情况,公司已在日常公告、定期报告中就已知的诉讼事项进行了全面披露,同时公司将委托律师持续核查涉诉事项,并将根据最新核查情况及时补充披露达到信息披露标准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事项。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债权属于公司2021年破产重整前的债权,公司重整计划已经对本案债权进行了妥善处置,本案判决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六、其他应注意事项
公司将针对本案提起上诉,并将根据本案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4民初22427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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