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2年01月25日 02:19 证券日报

原标题: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88628        证券简称:优利德        公告编号:2022-009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2年1月24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园区工业北一路6号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会议现场由公司董事长洪少俊先生作为会议主持人,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方式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出席9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周建华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管均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议案 1、2、3 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议案 1、2、3 均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弛、路文静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25日

  证券代码:688628        证券简称:优利德       公告编号:2022-010

  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

  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月7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并于2022年1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查询,公司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即2021年7月8日至2022年1月8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已登记在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在本次激励计划自查期间,所有核查对象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三、结论

  公司在筹划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相关公司内部保密制度,严格限定参与筹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在公司首次公开披露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

  经核查,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内,未发现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特此公告。

  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月25日

  证券代码:688628          证券简称:优利德        公告编号:2022-012

  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经全体监事同意豁免会议通知期限,于2022年1月24日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后,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高志超先生主持,应参加监事3名,实际参加监事3名。

  本次会议的内容以及召集、召开的方式、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与会监事经过充分的讨论,通过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豁免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通知期限的议案》

  同意豁免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的会议通知期限,于2022年1月24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

  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综上,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同意以2022年1月24日为首次授予日,并同意以16.97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158名激励对象授予240.60万股限制性股票。其中,授予4名激励对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42.40万股,授予154名激励对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198.20万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3)。

  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特此公告。

  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2年1月25日

  证券代码:688628        证券简称:优利德       公告编号:2022-013

  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2年1月24日

  ●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第一类限制性股票42.4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198.20万股。

  ● 股权激励方式: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成就,根据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2年1月2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1月24日,并同意以16.97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158名激励对象授予240.60万股限制性股票。其中,授予4名激励对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42.40万股,授予154名激励对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198.20万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2年1月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2年1月8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4),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孔小文女士作为征集人就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2022年1月8日至2022年1月17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公司于2022年1月19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2-007)。

  4、2022年1月24日,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获得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条件成就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2-010)。

  5、2022年1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二)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情况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情况与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的明确意见

  1、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2、监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综上,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同意以2022年1月24日为首次授予日,并同意以16.97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158名激励对象授予240.60万股限制性股票。其中,授予4名激励对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42.40万股,授予154名激励对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198.20万股。

  3、独立董事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1月24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优秀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提供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董事会在审议本次授予事项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1月24日,并同意以16.97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158名激励对象授予240.60万股限制性股票。其中,授予4名激励对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42.40万股,授予154名激励对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198.20万股。

  (四)授予的具体情况

  1、首次授予日:2022年1月24日

  2、首次授予数量:第一类限制性股票42.4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198.20万股

  3、首次授予人数:158人

  4、授予价格:16.97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6、本次激励计划的时间安排

  (1)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限售期及解除限售安排

  ①有效期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②限售期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激励对象所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限售期的截止日与限制性股票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等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作相应会计处理。

  ③解除限售安排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在上述约定期间未申请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在满足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2)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及归属安排

  ①有效期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②归属安排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且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且不得在下列期间归属:

  (A)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B)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C)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D)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公司将对满足归属条件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统一办理归属手续。在上述约定期间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由公司按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作废失效。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1)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2)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①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0%。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

  ②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③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次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④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激励对象离职或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将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或调整至预留部分,但调整后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0%。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1、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以下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相符。

  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1月24日,并同意以16.97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158名激励对象授予240.60万股限制性股票。其中,授予4名激励对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42.40万股,授予154名激励对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198.20万股。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授予日前6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四、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解除限售/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1、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认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市价为基础,对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在测算日,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公允价值=公司股票授予日市场价格-授予价格,为每股11.85元。

  2、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认方法

  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实质是公司赋予员工在满足可行权条件后以约定价格(授予价格)购买公司股票的权利,员工可获取行权日股票价格高于授予价格的上行收益,但不承担股价下行风险,与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存在差异,为一项股票期权,属于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交易。对于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将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授予日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来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该模型以首次授予日2022年1月24日为计算的基准日,对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28.82元/股(首次授予日公司股票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36个月;

  (3)历史波动率:13.7630%、17.5851%、17.7596%(分别采用上证指数近1年、2年、3年年化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2 年、3年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1.35%(采用公司最近1年股息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次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次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要求,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费用不代表最终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

  2、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3、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上述测算部分不包含限制性股票的预留部分,预留部分授予时将产生额外的股份支付费用。

  本次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次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到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次激励计划将对公司长期业绩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1.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公司就本次授予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业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等相关程序。

  2.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3.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对象的相关规定。

  4.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授予的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业务指南》《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5.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本次授予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及授权;本次授予确定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业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等相关程序。

  六、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截至报告出具日,优利德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已履行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第4号》”)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第4号》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本次授予尚需按照《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第4号》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七、上网公告附件

  (一)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至授予日);

  (三)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

  (四)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

  (五)深圳价值在线咨询顾问有限公司关于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月25日

  证券代码:688628        证券简称:优利德       公告编号:2022-011

  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经全体董事同意豁免会议通知期限要求,于2022年1月24日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后,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洪少俊先生主持,应参加董事9名,实际参加董事9名。

  本次会议的内容以及召集、召开的方式、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与会董事经过充分的讨论,通过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豁免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通知期限的议案》

  同意豁免召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的会议通知期限,于2022年1月24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和激励对象符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1月24日,并同意以16.97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158名激励对象授予240.60万股限制性股票。其中,授予4名激励对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42.40万股,授予154名激励对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198.20万股。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3)。

  关联董事汪世英先生、甘宗秀女士、周建华先生、张兴先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特此公告。

  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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