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江西鹰潭长运有限公司申请其控股子公司破产清算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近日,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西鹰潭长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鹰潭长运”)收到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赣06破申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鹰潭长运对江西龙虎山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虎山旅游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以及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2021)赣0602民破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鹰潭长运对鹰潭市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鹰潭交通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一、破产清算概述
公司于2021年4月8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江西鹰潭长运有限公司申请其控股子公司鹰潭市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西龙虎山旅游客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议案》,鉴于鹰潭市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和江西龙虎山旅游客运有限公司近几年连续亏损,已资不抵债,同意江西鹰潭长运有限公司以上述两公司资不抵债且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以债权人的身份向法院申请上述两公司破产清算,详情请见刊载于2021年4月10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江西鹰潭长运有限公司申请其控股子公司破产清算的公告》)
2021年5月12日,鹰潭长运以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申请对鹰潭交通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2021年6月15日,鹰潭长运以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龙虎山旅游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鹰潭长运于近日收到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赣06破申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鹰潭长运对江西龙虎山旅游客运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以及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2021)赣0602民破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鹰潭长运对鹰潭市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二、裁定书主要内容
1、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赣06破申4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被申请人龙虎山旅游公司是企业法人属于破产适格主体。公司住所地为江西省鹰潭市,登记机关为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本院具有管辖权。鹰潭长运对龙虎山旅游公司享有到期债权,至今未获清偿,根据南昌合盛信达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的昌合盛专审字【2021】第008号《江西龙虎山旅游客运有限公司清算专项审计报告》,龙虎山旅游公司具备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破产原因,故鹰潭长运向本院申请对龙虎山旅游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鹰潭长运对江西龙虎山旅游客运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2、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2021)赣0602民破1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被申请人鹰潭交通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属于破产适格主体。公司住所地为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登记机关为鹰潭市月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本院具有管辖权。申请人鹰潭长运对被申请人鹰潭交通公司享有到期债权至今未获清偿,鹰潭交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专项审计报告亦显示鹰潭交通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符合破产清算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鹰潭长运对被申请人鹰潭市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三、对公司的影响
子公司鹰潭长运本次以债权人身份向法院申请鹰潭交通公司与龙虎山旅游公司破产清算,可减少鹰潭长运的亏损源,鹰潭交通公司与龙虎山旅游公司的相关业务将由鹰潭长运承接,不会影响公司与鹰潭长运公司现有主营业务,不存在影响公司的重大风险。
公司将持续关注鹰潭交通公司与龙虎山旅游公司破产清算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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