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25       证券简称:众合科技     公告编号:临2017-061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17年1月11日,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了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宜;2017年3月9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关于核准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唐新亮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243号),核准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非公开发行不超过29,843,255股新股募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截至 2017 年 6 月 12 日,公司实际已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9,843,255股,募集资金总额475,999,917.25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并出具了天健验〔2017〕214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开立情况及《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公司分别在绍兴银行总行营业部、华夏银行滨江支行、中国银行杭州滨江支行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截至2017年6月23日,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

  2017年6月26日,公司作为甲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丙方(以下统称“独立财务顾问”),分别与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丰支行(以下统称“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6月26日

热门推荐

相关阅读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