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作为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丰电子”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江丰电子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事项进行了核查。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696 号)核准,公司本次公开发行5,469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发行价格为每股4.64 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25,376.16 万元,扣除公司为本次股票发行所支付的新股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4,164.38 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1,211.78 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信会师报字
[2017]第ZF10626 号《验资报告》。
二、募投项目基本情况
根据《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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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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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如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使用自筹资金对上述项目进行前期投入,则募集资金到位后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上述项目的自筹资金。
三、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在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已用自有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截至2017 年6 月11 日止,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款项合计3,300.43 万元,公司拟以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款项合计3,300.43 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投资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7]第ZF10642 号《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预先投入情况进行了审核。
根据该报告,截至2017 年6 月11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额为3,300.43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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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23 次会议以及第一届监事会第10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独立董事亦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国信证券对江丰电子涉及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事项进行了核查,查阅了董事会材料、监事会材料、独立董事意见以及《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
经核查,国信证券认为:
1、江丰电子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亦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
2、江丰电子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鉴证,并出具了相应的鉴证报告;
3、江丰电子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 个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
4、江丰电子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所述,国信证券同意江丰电子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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