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两会报道组
昨日,在全国政协社科界别的小组讨论会上,证券时报记者全程见证了与会委员针对民法总则草案的激烈讨论,近距离感受了“咬文嚼字”的委员们对民法总则草案的认真和细致。
“磨”:完善
民法总则草案内容
在小组讨论会上,与会法律专家、学者精益求精,力争为我国“磨”出一部完备的民法总则。
随着万众期盼的民法总则即将出台,民法通则关于“法人”分类与实践相脱节的现象有望得到改善。
全国政协委员、“慈善法草案”的起草参与专家、清华大学公益慈善研究院院长王名表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新的组织形式不断出现,法人形态发生了较大变化,民法通则关于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的分类已难以适应新的情况。民法总则草案遵循民法通则关于法人分类的思路,按照法人设立目的和功能等方面的不同,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3类。
在谈到民法总则草案对法人的新分类时,王名建议在草案中的非营利法人增加“信息公开”的表述,强调慈善机构应该有不同程度的信息公开;同时,建议“特别法人”中增加“人民团体”的民事主体,工会、妇联、共青团、科协、残联等全国几百万家人民团体组织都应涵盖到民事行为规则中来。
作为民事法律规范的纲领,民事权利自然成为与会委员关注的焦点。
全国政协委员、四川省知识产权局局长谢商华接下来发言说:“我建议在民法总则草案第一章增加‘禁止民事权利滥用’原则。”
谢商华表示,“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公共利益”,这个原则应该放在“基本原则”一章中,成为统领整个民法的原则,而不应放在“第五章”的“民事权利”中,会削弱这一原则的效果。
同时,谢商华还建议“民事权利”一章中应在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等民事权利外增加“其他民事权利”作为开放性规定的兜底条款,把社会发展中新产生的一些尚未涵盖的民事权利,如数据资源、网络虚拟财产、死者人格等特殊权利纳入到“其他民事权利”部分。
“抠”:字斟句酌
只为尽善尽美
在许多人眼中,“抠字眼”是这些认真的法律专家、学者的“代名词”。然而,正是对立法的这种“较真”精神,才真正体现了他们的民生担当。
除了对法律内容的关注,法律条文之间的逻辑、各章节间的美化,委员们也是“锱铢必较”,力争让民法总则草案的规定尽善尽美。
谢商华说,有两个条文之间的逻辑是有问题的,她的发言也引发了委员们的重视。
“第11条中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这个规定与第12条的规定,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两个规定逻辑不一致。”
谢商华建议,可以将第11条的“民事纠纷”改成“民事关系”。首先,改后的上下语义和逻辑关系才能一致;其次,“民事关系”的外延包含了“民事纠纷”,但“民事纠纷”无法涵盖“民事关系”,作为统领民法的基本原则,比较适宜“民事关系”这个大概念;第三,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第12条的规定应该适用特殊法,而第11条针对的是一般法,一般法规范的就是“法律关系”,用“法律纠纷”会削弱一般法的覆盖范围。
另外,谢商华说,在第五章“民事权利”一章中,体系结构与其他章不同,其他章内“有章有节”,民事权利一章“只有章没有节”,建议将“民事权利”一章分为人身权、物权、债券、知识产权和其他民事权利等5个小节,以保持法律框架的一致性。
与会委员们就是这样,通过建议补充草案规定、调节章节结构、美化法律框架等形式,认真讨论民法总则草案,为完善法律规定建言献策。就是有了这群“字字较真”的政协委员们,我国的民法总则才能最大程度地接近“尽善尽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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