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B7版)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4、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5、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6、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并在盖章后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3、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争议解决方式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及内容。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投资者更改个人信息资料,请及时到原开立基金账户的销售机构更改。

  在从销售机构获取准确的客户地址、邮编和电子邮箱地址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投资者的需要寄送以下资料:

  1、基金投资者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月度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已经定制了电子对账单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电子对账单。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因特殊原因需要获取指定期间的纸质对账单,可拨打我公司客服电话400-700-5588(免长途话费)、021-38924558,按“0”转人工服务,提供姓名、开户证件号码或基金账号、邮寄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客服人员核对信息无误后,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免费邮寄纸质对账单。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基金管理人以说明或电子形式向投资人寄送基金其他信息资料。

  (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三)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fsfund.com)为基金投资者提供网上查询、网上资讯服务。

  (四)资讯服务

  1、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份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如下电话:

  电话呼叫中心:4007005588,021-38924558,该电话可转人工座席。

  直销柜台电话:021-38505888-301或302、38505731、38505732

  传真:021-50499663,50988055

  2、互联网站

  网址:www.fsfund.com

  电子信箱:fsf@fsfund.com

  (五)客户投诉和建议处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呼叫中心人工座席、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投资者还可以通过销售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销售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暂无。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三、备查文件

  以下文件存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办公场所备投资者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华宝兴业新优选一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华宝兴业新优选一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华宝兴业新优选一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或下载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托管协议及基金的各种定期和临时公告。

  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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