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物产中大关于控股子公司浙江物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股票代码:600704 股票简称:物产中大编号:2016—062
物产中大关于控股子公司
浙江物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裁定;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物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本次裁定结果对公司利润的影响,视公司后续执行情况而定。
一、本次诉讼裁定情况
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物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产国际”)于2016年11月4日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浙01民终5608号】,具体内容如下:
上诉人唐山兴隆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山兴隆”)因与被上诉人物产国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2016)浙0104民初198号】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审查,唐山兴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并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唐山兴隆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本次诉讼以前情况
(一)关于物产国际与唐山兴隆买卖合同纠纷,公司于2016年2月26日、7月15日和8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进行了披露,详见公司公告2016-025、2016-045、2016-048号。
(二)一审判决情况
2016年7月13日,物产国际收到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签发的《民事判决书》【(2016)浙0104民初198号】,对上述诉讼进行了判决,具体情况如下:
1、被告唐山兴隆向原告物产国际返还款项人民币16,112,387.2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
2、被告唐山兴隆向原告物产国际支付利息745,868.89元(暂计算至2015年10月12日,此后以16,112,387.20元为基数,按月息1.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2,9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127,950元,由被告唐山兴隆承担,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裁定结果对公司利润的影响,视公司后续执行情况而定。
四、备查文件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浙01民终5608号】
特此公告。
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1月8日THE_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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