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赔之难在于法律举证

2013年09月07日 01:23  中国经营报 微博

  徐猛,周游

  8月16日光大“乌龙指”所导致的股市巨幅震荡让中小投资者损失巨大,不少投资者在午后大盘再度拉高时跟进,没料到收盘大幅下跌,结果被套牢在高点。在光大事件中遭受损失的主要包括两大类投资者:第一类是跟风买进的投资者。他们误以为接下来会有政策利好或者其他利好出现。尽管他们平时也会出现判断错误,但那些误判是基于市场,而“8·16”的严重误判则是受到了光大证券乌龙事件的干扰。还有一类是股指期货的做空机构,被期货市场强制砍仓。

  在考虑为投资者争取权益时,应首先为这些投资者的赔偿请求权找到合适的法律基础和依据。由于证券市场的特殊性——绝大部分投资者的损失并非因与证券违法行为人直接进行的证券交易而造成的,而是由于证券违法行为所带来的市场异动、价值与价格的严重偏离而导致的。

  通常情况下,在因证券违法行为而提起的侵权损害赔偿诉讼中,损害结果与因果关系的证明是投资人的赔偿请求能否获得法院支持的关键,也是该类诉讼中最主要的难点。

  由于证券市场的特殊性,在侵权责任的传统认定模式下,投资人很难证明证券违法行为在造成投资人的损害结果时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也就是存在着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尚未就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所引起的民事赔偿诉讼出台相关细则或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07年5月)中曾提道:“有关人民法院应当参照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前置程序的规定来确定案件的受理,并根据关于管辖的规定来确定案件的管辖”。因此,人民法院在受理、管辖有关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所引起的民事赔偿诉讼时,可以参照《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简称《若干规定》)办理。

  由此,参照《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投资人依据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以受到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的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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