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自台湾的产品是否属于进口产品

2013年06月17日 20:42  中国政府采购报 

  问:我是某省政府采购中心工作人员。最近,我中心经办了一项货物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中要求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供应商A所投产品产自台湾,评审专家现场认定该产品为进口产品,供应商A的投标文件未通过初审。供应商A对此提出质疑。请问评审专家这样处理是否符合法律要求?

  天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主任栗庆林:类似案例我们在工作中也时常遇到。其实,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财政部早有明确,还专门下发了一则通知进行解释,即《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以下简称《通知》)。

  在适用范围上,《管理办法》指出,“本办法所称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对关境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产品的认定,《通知》进一步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我国现行关境是指适用海关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管辖区域,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金马等单独关境地区。因此,如果不涉及港澳台等特殊政治问题,按照上述规定,原产地为台湾的产品,属于境外产品,即进口产品。

  但是可能也有例外情况。比如,假设该台湾产品为台湾品牌的产品,实际上是在保税区内组装的,根据《通知》规定,保税区等区域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仅在关税待遇及贸易管制方面实施不同于我国关境内其他地区的特殊政策,但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区域,凡在此监管区域内企业生产或加工(包括从境外进口料件)销往境内其他地区的产品,不作为政府采购项下进口产品。由此,上述台湾产品则不属于进口产品。

  因此,个人建议,在政府采购项目中,对于进口产品的判定,最好依照海关进口报备体制。产品是否曾进入海关,一般都有出入境报备登记。评审专家应当要求投标供应商出具相关材料或作出说明。

  财政部对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的规定,具有一定的产业引导作用。企业如想参与中国政府采购市场,必须在中国境内设立工厂,方可投标。可以预见的是,随着我国GPA谈判的稳步推进和国内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届时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政策将会有所调整。

  (整理/戎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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