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27日讯 为规范支付机构从事预付卡业务行为,维护预付卡市场秩序,防范支付风险,中国人民银行今日发布《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明确了预付卡定义和《办法》适用范围,对支付机构预付卡发行、受理、使用、充值和赎回等环节进行了全面规范,提出了严格的业务监管要求。
《办法》规定购买和为预付卡充值均要实名制;个人或单位购买记名预付卡或一次性购买不记名预付卡1万元以上的,要求购卡人使用实名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单张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超过5000元,可以挂失、赎回,不设置有效期。不记名预付卡不挂失,可设置有效期,有效期不低于3年。
允许预付卡在三种情况下,用于在网络支付渠道缴费。禁止使用信用卡购买预付卡和为预付卡充值。
【央行解读<支付机构预付卡管理办法>十三类问题】
《办法》主要体现了以下几方面要求:
一是坚持引导预付卡在小额便民支付领域发挥积极作用:
《办法》要求不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超过1000元;鼓励发行记名预付卡,赋予记名预付卡持卡人在挂失、赎回等方面更多权利;允许面值200元以下的预付卡通过风险可控的销售合作机构代理销售和充值;
《办法》规定预付卡不得用于网络支付渠道,但三种情形例外,一是缴纳公共事业费;二是在发卡机构拓展的实体特约商户的网络商店中使用;三是同时获准办理“互联网支付”业务的发卡机构,其发行的预付卡可向持卡人在本机构开立的实名的网络支付账户充值,但同一客户的所有网络支付账户的年累计充值金额合计不超过5000元。
二是坚持严格规范预付卡市场秩序:
在发行方面,继续强调购卡实名制度、非现金购卡制度以及限额发行制度等规定,坚持发行销售的属地化管理要求,坚持预付卡与银行卡的互补发展定位,禁止采用银行卡清算机构分配的发卡行标识代码发行预付卡以及支付机构之间合作发卡。
在受理方面,要求发卡机构自行拓展、签约和管理的特约商户数不少于该预付卡全部受理商户数的70%;受理机构应当获得预付卡发卡机构的委托。
在使用、充值和赎回方面,强调除缴纳公用事业费用等小额便民支付外,预付卡不得用于网络支付渠道;明确了充值途径、查询渠道、挂失和赎回手续等,强调充值、挂失和赎回的实名要求。
三是切实保障持卡人合法权益:
《办法》从发卡机构向购卡人提供预付卡章程、与购卡人签订协议、明示各类服务内容及收费事项、提供安全便利的查询、挂失服务以及赎回渠道等方面对支付机构行为进行规范,确保支付机构向持卡人提供公开透明的信息,保障持卡人的知情权、资金使用权和基本服务获取权,切实保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
《办法》作为2号令系列配套业务管理制度和商业预付卡监管总体制度安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银行贯彻落实25号文的又一重要举措,将对完善预付卡业务管理、规范预付卡经营行为、引导预付卡行业转型和创新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附件: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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