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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险企股东危及公司偿付能力 或被责令转让股份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8月06日 08:36  经济观察网微博

  导语:办法规定,保险公司控股股东应当善意行使对保险公司的控制权,审慎行使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的提名权;其次,保险公司控股股东应当确保与保险公司进行交易的透明性和公允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

  经济观察网 记者 欧阳晓红 近日,旨在规范保险公司控股股东行为的中国保监会颁布《保险公司控股股东管理办法》,办法从“控制行为、交易行为、资本协助、信息披露和保密、监管配合”等五个方面作出规定。

  譬如,办法规定,保险公司控股股东应当善意行使对保险公司的控制权,审慎行使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的提名权;其次,保险公司控股股东应当确保与保险公司进行交易的透明性和公允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

  再次是保险公司控股股东应当恪守对保险公司作出的资本协助承诺,对于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应当积极协调保险公司其他股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促使保险公司资本金达到保险监管的要求。

  此外是保险公司控股股东应当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恪守对保险公司的保密义务;最后,保险公司控股股东应当督促保险公司依法合规经营,积极配合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

  而针对办法的第35条规定:保险公司控股股东利用关联交易严重损害保险公司利益,危及公司偿付能力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在按照要求改正前,中国保监会可以限制其享有的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股东权利;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转让所持的部分或者全部保险公司股权。

  不过,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副教授袁钢在其微博上表示,如此规定的操作性很差,例如转让股份的多少,每股价格、交易时间等无规定,而赋予巨大自由裁量,很容易损害各方利益。

  办法将于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保监会表示,《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将强化对保险公司控股股东行为的规范,切实保护保险公司、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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