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王璐
据了解,基金法草案最大的亮点在于单设了“非公开募集基金”章节,对私募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注册及登记制度、合格投资者、私募基金产品的注册、私募基金托管及合同必备条款、禁止性规定等一一作出明确。
同时,对于此前引发各界热议的基金公司工作人员炒股的条文,草案也给予了重新规定。如果该草案通过人大审议,今后基金经理等从业人员及家属均能炒股。
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到目前为止,证券投资基金法已经走过了8年多的历程。在这8年中,无可否认的是基金法在规范行业运作和保护投资者利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底,全国69家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资产净值总规模达到2.2万亿元,几乎是2003年底的8.5倍。然而,在我国基金业快速膨胀的同时,行业生态、投资者群体、经营规范程度等方面均发生显著变化。如何遏制公募基金中愈演愈烈的“老鼠仓”?如何规范日益壮大的私募队伍?如何激发基金的竞争力和活力?已经成为管理层需要面对的新问题。
基金法的改革迫在眉睫。日前,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初次审议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全文公布,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据了解,此次征求意见将于8月5日截止,根据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的草案将再次递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二读”。而按照程序,法律修订通常要经过“三读”方可通过。
现行法规已落伍 修订方案符合市场发展和监管需要
“随着经济和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与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我国基金业发生了很大变化,现行基金法的部分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市场发展新形势和基金监管的需要。”基金法修订的有关负责人表示。
一个突出的问题是:非公开募集基金缺乏法律规定。目前,包括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内的非公开募集基金快速发展,在推动经济结构调整、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等方面作用日益重要,也成为居民财富管理的重要工具。“但现行基金法对非公开募集基金未作规定,使这类基金的设立与运作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基金募集和投资行为不规范,容易损害投资者权益,更有少数违法犯罪分子借私募基金之名行‘乱集资’之实,蕴含较大的金融风险和社会风险。”上述负责人指出。
同时,现行基金法缺乏对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监管措施也不够严密,难以有效保护基金投资者权益,一些基金的“老鼠仓”、内幕交易等问题屡禁不止。此外,随着资产管理市场快速发展和金融产品日益多样化,基金产品的行政审批制也难以适应基金业竞争需要和投资者需求;基金投资范围较窄,限制了基金市场竞争力和发展活力,也不利于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更多、更好的理财服务。
针对上述现状,初审通过的基金法草案进行了以下几个方面的修订,包括:适当放宽了有关基金投资、运作的管制,并且开放契约型、理事会型的组织形式;将非公开募集基金纳入调整范围;加强基金投资者的权益保护;修改完善公开募集基金的部分规定;增加了对基金服务机构的规定。
在与本报记者的连线中,济安金信基金评价中心的研究员沈悦忱表示:“基金法的修订,一是促使基金行业在未来展开全面的市场化发展;二是满足基金从业人员自身的投资需求,可以公开地、合法化地进行相关证券投资;三是投资者在维护自身利益方面将有更多保障以及话语权。”
修订方案呈现三大亮点 体现“放松管制、加强监管”理念
据了解,基金法草案最大的亮点在于单设了“非公开募集基金”章节,对私募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注册及登记制度、合格投资者、私募基金产品的注册、私募基金托管及合同必备条款、禁止性规定等一一作出明确。值得一提的是,草案还为私募基金发行公募产品留下了空间。“本次修订法案将私募基金纳入监管范围,并允许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发行相关的公募基金产品,一方面加强现有公募基金产品的竞争力,是基金行业整体市场化的表现之一;另一方面,也表明未来监管层加大监管力度,对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产品的监管将一视同仁,鼓励有能力的机构发行公募基金产品为普通投资者谋取利益的态度。”
沈悦忱对本报记者表示。同时,对于此前引发各界热议的基金公司工作人员炒股的条文,草案也给予了重新规定。草案第十九条中规定,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买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避免与其管理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这意味着如果该草案通过人大审议,今后基金经理等从业人员及家属均能炒股。
在市场人士看来,从业人员投资证券的合法化,正是监管层“放松管制、加强监管”理念的体现。“该条款可以使业内人员合理的投资需求得到满足、增强基金行业的吸引力,从而吸引更多的人才投入到基金业。”德圣基金研究中心首席分析师江赛春(微博)表示。沈悦忱也表示:这项规定能够对基金行业的长期股权激励机制的落实起到促进作用。
第三,草案还适当放宽了基金投资、运作管制,将基金募集申请由“核准制”改为“注册制”。对此,沈悦忱指出,这一方面表明监管层对基金准入管制的放宽,同时也意味着对基金日后运营监管的加强。“注册制与核准制相比较,更能体现市场经济自由、效率的特点。同时,监管层的工作重点,也将从主要侧重于法规体系建设和机构市场准入逐渐向电子化过渡。”
监管力度将不断加大 市场呼吁配套措施出台
在业界称赞基金法的修订或将开启行业的新纪元之际,也有市场人士对“放宽基金从业人员炒股”的规定提出了质疑,认为基金经理将因此而合法地进行“老鼠仓”操作,“老鼠仓”或将愈演愈烈。“事实上,该规定是基金业发展到一定时期的必然产物,而非为‘老鼠仓’披上合法外衣。”分析人士表示。据了解,草案中同时规定,基金管理人和从业人员,不得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或者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而从目前监管部门情况来看,对基金的监管力度正在加强。
资料显示,日前,监管部门已经在全国范围内悄然掀起监管风暴,证监会稽核部门在全国相关领域共招募了
200余名科级以上干部,此前在北京集训一个月后,分成若干稽查小组赶赴各个资本活跃地区,通查内幕交易行为。此外,还有媒体报道称,目前监管层对从业人员炒股监管也非常严格,无论何种岗位员工均需定期汇报持仓情况,家庭新增成员情况也必须及时更新。对于从其他行业新入职基金公司的员工,之前持有的股票必须在半年内售出,从入职之日起从业人员及其家属均不得再买卖股票。“因此,在法治不断健全、监管力度不断加大的背景下,基金从业人员的财务状况将更加透明,‘老鼠仓’等损害广大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将得到更严厉的打击。”沈悦忱如是说。
“问题的关键不是让不让基金公司的从业者炒股,而是能否真正防止内幕交易和‘老鼠仓’等犯罪行为发生。”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表示:“应当在基金公司内部设立完全有效的防火墙,比如西方的‘中国墙’以及内幕消息知情人登记制度。那么,基金公司从业人员就有权利自由炒股,而且还能防止内幕交易和‘老鼠仓’等犯罪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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