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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交强险捆绑缴 逾期要缴滞纳金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09日 05:10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记者 刘畅)继上月联合发布《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后,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监会负责人近日又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有关问题作出说明。据了解,自2008年7月1日起,纳税人在保险机构缴纳车船税时,应提供被保险车辆前次投保的保险单。以前年度未缴纳车船税的,保险机构还要代收代缴以前年度未缴税款,并从前次“交强险”保单到期日的次日起至购买本年度保险的当日止,分年度按日加收应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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