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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警察”公开执法是一种善治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05日 08:59 中国经济时报
■赵志疆 6月3日,石家庄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公告了176处实施交通监控的市区交叉路口和主要路段,包括160个安装“电子眼”的路口和16个雷达测速路段。据悉,此举措主要是为确保行车安全,依法管理、打击、震慑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减少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实现对道路交通的昼夜管控而实施的。有关负责人称,今后还将分期分批公布“电子警察”和雷达测速路段分布情况。(6月4日《河北青年报》) “电子警察”又名“电子眼”,自问世之日起就饱受外界的争论。作为现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有效手段,“电子警察”不仅可以有效缓解警力不足的矛盾,而且可以迅速获取违章证据,提供行之有效的监测手段。与此同时,某些交警部门过于依赖“电子警察”暗中执法的身份,难免会引起普通民众对“以罚代管”、“执法经济”的质疑。 设置“电子警察”的目的之一是为了提醒驾驶人守法驾驶,而如果“电子警察”躲在暗处,这种目的也就很难得以实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宗旨是“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处罚”本身并不是目的,只有事前警示与事后教育和制裁相结合,才能有效避免交通事故的产生。设置“电子警察”的多是一些事故多发或容易出现违章的路段,而“电子警察”的暗中执法显然只具备“处罚”功能,起不到警示和教育的作用。如此,难免会出现类似“杜宝良”那样屡次罚款、屡次违章的现象,而设置“电子警察”的动机也不免被人理解为只是为了罚款,而不是为了纠正违章。 基于这样的前提,“电子警察”公开执法不仅仅公开了其分布情况,更是公开了交警部门对此的态度——预防事故比事后罚款更重要。事前做出警示,有利于司机对道路状况作出正确判断,从而提高通行质量保障道路安全,公开的执法环境也是违章司机心悦诚服接受处罚的必要前提。除此之外,“电子警察”公开执法更是体现了一种人性化执法理念。由此不仅可以为民众的出行提供参考,而且很大程度上满足了民众的知情权,“电子警察”的位置本身就是一种公共信息,毫无保留地向社会公开不仅展示出交警部门自身的信心,而且也体现出一种对民众的信任与尊重,有利于引导民众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尽量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 至于少数人所担心的公开“电子警察”是否会纵容没有“电子警察”的地方违章,笔者觉得没必要多虑。遵守交通法规主要依靠个人自觉,公开“电子警察”也正是致力于培养起这样一种良好的习惯,而交警部门查处违章的手段显然不只是这一种。 暗中执法的“电子警察”曾经饱受外界质疑,随着“公开执法”的进程,相信这一伴随着科技发展而产生的时代产物,将会在道路交通管理中发挥出越来越多的积极作用,如此“善治”,值得嘉许、令人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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