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负责人就规范零售行业市场行为的新规答问(2)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9日 15:46 中国新闻网

  

有关负责人就规范零售行业市场行为的新规答问(2)

  零售商供应商不公平交易主要体现在零售商滥用优势地位损害供应商利益,而拥有这种优势地位的零售商都是具有一定的市场规模、达到较高销售水平的零售商。中新社发 刘君凤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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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的有关费用是否应当纳税?

  答:根据有关税务法律法规的规定,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的有关费用应当缴纳以下税费:

  对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零售商向供应商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对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的各种费用均应并入应税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相应费用税前扣除。

  问:《办法》对零售商拖欠货款问题有哪些规定?

  答:一是限定零售商与供应商约定的支付货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收货后60天。

  二是制止零售商拖延支付货款的相关行为。零售商不得以供应商的个别商品未能及时供货、个别商品的退换货手续尚未办结、供应商所供商品的销售额未达到零售商设定的数额、供应商未与零售商续签供货合同以及其他违反公平原则的事项为由拖延支付货款。

  此外,针对供应商对账难、查账难的问题,《办法》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或供应商没有提供必要单据外,零售商应当及时与供应商对账。

  问:《办法》为什么要规定货款账期?

  答:账期问题是零供矛盾的重要问题。目前,国内无论是外资还是内资零售商都存在账期过长的问题,原本可以当时、当月结算的货款,一些零售商却在合同中规定两三个月之后支付,个别商品的货款账期甚至长达半年。为保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对货款账期作了明确规定。《办法》借鉴国外规定,从国情出发,确定收货后60天支付货款。这是零售商能够做到、供应商可以接受的相对合理的货款支付期限。

  问:发生不公平交易时,受侵害一方应向哪些部门举报?

  答:按照《办法》规定,各地商务、价格、公安、税务、工商等部门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管和查处。因此,发生不公平交易时,受侵害一方可参照各部门的职责范围,向有关部门举报;接受举报部门如发现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将依法移送其他部门。有关部门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也将密切配合,联合查处重大违法行为。

  问:违反《办法》规定,会受到什么处罚?

  答: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有关部门将责令其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问:为什么要对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行为实行动态监测,并进行风险预警?

  答:零售行业处于商品流通终端,直接面对消费者,而其上游联系着成千上万的供应商,每个供应商又联系着成百上千的职工,零售商与供应商还联系着许多贷款银行。如果不对零售商与供应商的公平交易行为进行监管,特别是对零售商拖欠供应商货款的问题采取必要的预防和监控措施,一旦零售商因为资金等问题倒闭破产或与供应商发生其他矛盾冲突,将会产生连锁反应,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负面影响。因此,实行动态监测,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对维护公平交易秩序,保障零售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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