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负责人就规范零售行业市场行为的新规答问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9日 15:46 中国新闻网

  

有关负责人就规范零售行业市场行为的新规答问

  零售商供应商不公平交易主要体现在零售商滥用优势地位损害供应商利益,而拥有这种优势地位的零售商都是具有一定的市场规模、达到较高销售水平的零售商。中新社发 刘君凤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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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11月9日电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近日,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联合发布了《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11月15日起施行。为帮助公众更好地理解《办法》的有关规定,日前商务部等五部门有关负责人接受了中国政府网的采访。

  问:《办法》将零售商的范围限定在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这主要是基于什么考虑?

  答:当前,零售商供应商不公平交易主要体现在零售商滥用优势地位损害供应商利益,而拥有这种优势地位的零售商都是具有一定的市场规模、达到较高销售水平的零售商。因此,《办法》参照国家统计局对中型以上零售企业的划分标准,将所规制的零售商限定在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问:《办法》主要规制了零售商与供应商的哪些不公平交易行为?

  答:《办法》主要针对零售行业“店大欺客”和“客大欺店”两种行为作了规定。

  针对“店大欺客”,《办法》规定,零售商不得强迫供应商承担商品损耗、销售返利等义务,不得强迫供应商进行有碍公平竞争的经营活动,不得不合理使用供应商促销人员,不得向供应商不合理退货等,并详细规定了零售商收取促销服务费的条件、程序、不得收取的费用项目,以及零售商向供应商支付货款应当遵循的原则。

  针对“客大欺店”,《办法》规定,供应商不得有强行搭售零售商未订购的商品及限制零售商销售其他供应商的商品等行为。

  问:《办法》为什么要限制供应商促销员到零售商经营场所提供服务?

  答:按照流通行业的一般分工,供应商的职责是向零售商提供商品,零售商负责将商品销售给消费者,零售商不应要求供应商派遣促销员提供促销服务。如果供应商愿意派遣促销员,并支付薪金报酬,那么,促销员的工作目的应是为销售某种特定商品服务的。但现实中一些零售商以统一管理为由,擅自调动促销员从事整理库存、搬运货物等与本职无关的事务,增加了促销人员和供应商的负担,违反了公平原则。为防止零售商不正当使用促销人员、损害供应商利益,《办法》对供应商派遣促销人员在零售商经营场所工作的条件、费用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问:不合理收费是长期以来零供矛盾中十分突出的问题,《办法》对此作了哪些规定?

  答:首先,《办法》明确了促销服务费的概念,规定了收取促销服务费的目的和条件,即必须以促进供应商特定品牌或特定品种商品的销售为目的,以零售商提供印制海报、开展促销活动、广告宣传等相应服务为条件。

  其次,《办法》明确了收取促销服务费的程序,规定零售商应当事先征得供应商同意,订立合同,明确约定提供服务的项目、内容、期限,以及收费的项目、标准、数额、用途、方式和违约责任等。

  第三,《办法》规定了零售商收取促销服务费应当履行的义务。零售商收取促销服务费后,应当按照约定向供应商提供相应的服务,不得擅自中止服务或降低服务标准。零售商未完全提供相应服务的,应当向供应商返还未提供服务部分的费用。

  第四,《办法》明确提出了零售商不得收取的5种不合理收费项目,并规定零售商不得收取其他与销售商品没有直接关系、应当由零售商自身承担或未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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