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商报记】(记者 包力 通讯员孟广军)记者昨天从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获悉,近日,该院以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原基金经理马乐。经查,马乐在担任“博时精选”基金经理期间,利用“博时精选”交易股票的非公开信息,操作自己控制的3个股票账户,先于或同期于其管理的“博时精选”基金买入相同股票76只,成交金额10亿余元,获利近2000万元。
2013年7月11日、12日,证监会对涉案3个股票账户共冻结金额合计3700万元人民币。2013年7月17日,马乐到深圳市公安局主动投案。市公安局于同日对其立案侦查并对其刑事拘留。
在接受讯问时,马乐供称,“我利用控制的3个证券账户,先于基金账户买入,基金账户再买;先于基金账户卖出,基金账户再卖,使控制的账户获得稳定的较高收益。”据查,该3个证券账户开户人为马乐妻子的亲戚或同学,但账户均由马乐操作,密码也由他掌管。
有关人士认为,马乐的行为就是典型的“老鼠仓”。由于“老鼠仓”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投资者利益,2009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以“利用非公开信息交易罪”对“老鼠仓”进行打击。
证监局出具的有关函件和调查报告认定,博时精选交易标的股票、交易时点和数量,属于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规定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非公开信息。马乐作为博时精选当时的基金经理,不但完全知悉博时精选的股票、交易时点和数量,而且在投资期限内有完全的控制权。
侦查机关通过审查涉案账户资料及博时精选基金交易指令明细、博时精选基金交易记录发现,博时精选基金与涉案账户交易股票确实存在趋同情况。
办案检察官郭嘉告诉记者,“犯罪嫌疑人马乐作为基金管理公司的从业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检方透露说,根据现有事实和证据的情况,马乐有干扰证人作证的可能,具有社会危险性,有逮捕的必要,因此对其批准逮捕。
根据刑法规定,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