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骗贷1.28亿元,2名银行员工获刑!背后原因令人深思→

男子骗贷1.28亿元,2名银行员工获刑!背后原因令人深思→
2022年09月29日 17:47 市场资讯

  来源:中国农村金融杂志社

  一男子佟某利用他人顶名、提供虚假资料的方式,向某银行骗取了10笔共计1.28亿元的巨额抵押贷款。他究竟采取了何种手段骗取数额如此巨大的贷款?法院会做出何种裁决?该案例对于信贷系统又有哪些警示呢?

  近期,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则二审刑事裁定书,将一男子骗取某银行上亿元贷款的诸多细节揭露于众。裁定书显示,在2015年7月至2017年9月短短两年间,男子佟某从某银行下属的药王支行、碱厂支行、望海支行,共计骗取抵押贷款10笔,骗贷总额高达1.28亿元。

  作案手法

  虚增抵押物价值

  对于一家地方法人银行而言,1.28亿元绝非一笔小数目。那么,佟某究竟是采取怎样的手段从3家支行骗取数目巨大的抵押贷款呢?裁定书揭开了内幕。

  原来,佟某骗取贷款的作案手法是,在某乡一下辖村内,采取“虚构建设大棚基数,多贷款少建棚、陋建棚”的作案手段,以当地乡政府根据该市某行的函而开具的大棚物权证为抵押,向该行实施骗贷行为。

  佟某曾先后三次利用两位顶名人的名义,以借新还旧的方式骗取药王支行贷款1260万元;利用名下企业果蔬种植合作社的名义,以借新还旧方式从碱厂支行骗取贷款4140万元;先后五次利用名下两家果蔬种植合作社及两位顶名人的名义,提供虚假材料、在未建先批的情况下,骗取望海支行贷款7400万元。

  值得关注的是,骗取上述1.28亿元贷款的抵押物为448个大棚物权证,而佟某本应建448座大棚,但实际只建了279座。案发后,经过评估机构评估,佟某骗取贷款案涉案抵押物价值为3131.50万元,涉案抵押物土地经营权价值为236.39万元,两者合计仅约3367.89万元。

  贷款发生时,佟某仅偿还该行贷款本金约2.57万元,利息1513.72万元,总计不过1516.28万元。因佟某对上述贷款无法偿还,造成该行损失7915.83万元。

  法院认为,借款人佟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万元,同时还责令佟某退赔被害单位某行人民币7915.83万元。

  原因剖析

  两银行员工“配合”骗贷

  众所周知,从银行申请抵押贷款,从贷前、贷中、贷后一直到贷款用途的跟踪,都有着一套非常严密的审查机制和流程,如非由银行内部员工的“配合”或“疏忽”,佟某的骗贷行为很难得逞。

  果不其然,裁定书显示,佟某在某行望海支行骗取7400万元贷款的过程中,该行行长赵某及信贷员张某,未对佟某贷款严加核实,明知对方贷款不符有关规定的情况下,仍向其出具发放贷款的调查报告,最终导致贷款到期无法收回。

  法院认为,望海支行工作人员赵某和张某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河北承德银保监分局李凤文深入剖析该案件后,将案发原因归结为“贷款‘三查’未尽职,内部管理有缺失”。所谓贷款“三查”,一是贷前调查,是银行正确作出贷款决策,保证信贷资金投向合理的前提;二是贷时审查,是银行用好资金,提高贷款经济效益的关键环节;三是贷后检查,是调查和审查工作的延续和补充,能够及时发现贷款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由于一些银行对‘三查’制度落实不到位,存在走形式现象,加之银行信贷人员工作不尽职问题突出,最终导致给所在银行造成重大损失。”李凤文告诉记者。他认为,造成本案的原因共有四点:

  律意识淡薄,贷前调查不核实,导致出现顶名贷款。《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但赵某、张某作为银行工作人员在发放贷款时,却没有认真遵守法律规定,不进行贷前核实,用物权证作为抵押物,仍以他人名义向佟某发放顶名贷款。

  贷款资料审查流于形式,致使抵押形同虚设。借款人佟某为规避银行贷款审查,以达到骗取贷款的目的,成立诸多果蔬合作社,自己或让他人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用合作社的名义进行贷款。通过授意评估人员高估价格,以符合事先设定的贷款数额,从而虚增了抵押物价值。在贷款过程中,使用大棚物权证做抵押,致使该抵押权形同虚设。另外,还通过虚构借款人的资信状况、还款能力、月收入、房屋产权等手段进行欺骗。作为支行行长的赵某和信贷人员张某在履职过程中,明知佟某用大棚物权证做抵押进行贷款不符合抵押贷款规定,明知借款人提交的材料中借款人基本情况、月收入、房屋产权等资信状况、还贷能力等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且部分存在顶名贷款情形,但仍出具了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调查报告。

  贷后管理缺失,贷款被挪用后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控风险。贷款发放后,银行没有及时进行贷款使用情况的跟踪检查,致使佟某骗取贷款后,一部分用于大棚建设,一部分被转移到其控制的某金属公司,使银行的信贷资金处于巨大的风险之中,导致贷款最终形成不良,造成了银行特别重大损失。

  上级管理不到位,内控约束不力。佟某在2015年至2017年两年多的时间里,在某行所属3家支行进行多次违规借贷,却未能引起总行的高度重视,以至于借贷金额越来越高。此种现象充分说明该行的内控制度存在漏洞,制度执行上也存在严重不到位的问题。另外,该行还缺乏对基层支行负责人及其信贷人员的有效监督和管理,在贷款权缺乏有效监督的情况下,势必会导致基层放贷失控,埋下风险隐患。

  警示教育

  信贷制度仍需完善

  事实上,佟某的诈骗手段并不高明,只要银行信贷人员严格按照信贷流程进行‘三查’,就能防止贷款诈骗的发生。”李凤文告诉记者,关键的问题在于银行信贷人员法律意识淡薄,没有尽职尽责,加之上级管理部门缺乏有效的监督检查,以至于造成巨额贷款无法收回。针对本案例,李凤文提出三个重要警示意义。

  警示一:银行员工法制教育不能放松。各银行机构要加强员工法制教育,牢固树立法治意识,做到依法合规经营。在信贷业务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监管要求,履职尽责,切实做好风险防控工作。

  警示二:完善信贷管理制度,严格贷款“三查”。各银行机构要完善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信贷制度,落实各岗位职责。信贷人员及主管负责人,要按照贷款发放要求,严格审查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核实抵押物、质物、保证人情况,测定贷款的风险度,对不符合贷款要求的及时停止授信。通过严格审查,防止借款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贷款,防止发生顶名贷款。对使用相应物权等进行抵押贷款的,要保证抵押物权的合法性。同时,要强化贷后资金使用的追踪调查和检查,发现贷款被挪用要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降低风险损失。

  警示三:落实贷款责任,强化内审监督。各银行对于基层机构要根据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信贷人员风险管控能力等进行合理授权,既要满足区域经济发展需要,又要有利于贷款风险防控。同时,要进一步强化内部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基层信贷风险情况内部稽核审计,落实信贷责任。对发现的违规放贷问题,要一查到底,严厉问责,防止内部监督流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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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宋源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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