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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年前开户审核差个公章 建行被判赔偿2000万元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13日 13:46 国际先驱导报

  一直以来,银行绷紧的神经都集中在钱款的出入流动上,生怕风险控制不严出什么纰漏。可是,问题偏偏出在大家认为没什么风险的开户上

  国际先驱导报记者 张皓雯 报道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可能怎么也想不到,11年前开户时没有坚持要求开户公司出具的一
个公章,将其武汉市的两个支行推到了尴尬的境地:有可能为此付出2000多万元的代价。

  和建行武汉市江汉支行、硚口支行面临同样命运的还有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市分行集家嘴办事处、大智路办事处等金融机构。

  交易席位连环委托

  事件要追溯到1994年,当年10月,广东省茂名市国债服务部作为机构投资者,在武汉证券交易中心取得了第490号交易席位,并设立茂名国债服务部驻武汉证券交易中心,可以进行国债回购业务。在取得席位前三天,茂名国债服务部与湖北省华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明鹤签订《聘用合同书》,并向武汉证券交易中心出具授权委托书,证明冯明鹤为交易出市代表。

  不过茂名国债服务部并没有自己来管理这个席位,在与冯明鹤签订合同的当天,它还与湖北省某单位订立了委托合同,由其代为管理日常交易业务。而这家单位又将490号席位交给湖北红莲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运作。

  其后,冯明鹤在红莲湖公司创始人之一李渝生的授权之下,以茂名国债服务部驻武汉证券交易中心的名义在建行武汉市江汉支行、硚口支行、农行武汉市分行集家嘴办事处、大智路办事处等金融机构开设帐户。

  按照银行开户规定,冯明鹤的开户申请表中,“上级主管部门”一栏缺少一个上级主管单位所盖的公章。建行湖北分行法规处诉讼科负责人介绍,当时冯明鹤持有茂名国债服务部的授权书、营业执照、介绍信和“茂名市国债服务部驻武汉证券交易中心业务章”等文件,银行方面由此确信其开户行为得到了茂名市国债服务部的授权,为其开立了名为“茂名市国债服务部驻武汉证券交易中心”的帐户,而没有坚持要上级主管单位盖章。

  此后,冯明鹤以茂名市国债服务部驻武汉证券交易中心的名义与一些金融机构进行国债交易,其中相当一部分是买空卖空交易。并且通过在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设的帐户,将场内资金转移到了红莲湖公司及其投资的项目等帐户上,造成了茂名国债服务部17198.06万元交易资金的流失。

  一个公章和2000万

  1998年,茂名国债服务部起诉湖北省某单位和红莲湖公司,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主持之下以调解方式结案,追回了部分损失。

  2001年6月,茂名国债服务部就此案再次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红莲湖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并申请将未经茂名国债服务部盖章允许即为冯明鹤开设“茂名市国债服务部驻武汉证券交易中心”帐户的江汉支行、硚口支行、集家嘴办事处等金融机构追加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李渝生、冯明鹤等人涉及刑事诉讼,该案2004年才恢复审理,不过被告已经变更为江汉支行、硚口支行、集家嘴办事处等金融机构。

  2005年2月25日,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初审民事判决,判决各银行和金融机构都对“违规开户”负有民事责任,要为从其帐户上流失的场内资金承担50%的责任。据此判决,江汉支行将赔偿茂名国债服务部1057.5万元;硚口支行将赔偿997万元。

  虽然在对此案的论证中,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原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庭庭长黄赤东等专家都认为茂名国债服务部再次提起诉讼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并且超过了诉讼时效,但是几家银行和金融机构要为此赔偿已经写在判决书中了。

  据了解,这是国内第一起因为银行没有仔细审核开户资料而被判对自己流转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目前,几家银行和金融机构不服,均提起上诉,正在等待二审判决。

  开户的责任有多大

  一位银行从业人员告诉《国际先驱导报》记者,在开户时,要求有主管机关盖章,这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环节,那个时候很多公司挂靠在各部委,开户都去盖章的话很麻烦。在不违反大原则的情况下,银行通常就会变通。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金融业业内人士介绍,对于进帐、出帐这种资金流动,银行的审核通常较为严格。但对于开户,银行通常都认为不存在什么资金风险,因此比较容易做变通,或者出现违规行为。

  在采访中,专家和业内人士都认为,在此案件中,银行在开户时审查不严,确属违规行为。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巴曙松认为,银行给予开户的公司,进入市场时,容易获得某种信用。其他交易人认为既然银行为其开户,必定经过严格审查。如果审查不严,银行应该承担一定责任。

  至于银行应该承担多大程度的责任,那位业内人士认为,银行是凭借印鉴付款的,冯明鹤等人将帐上的钱划走,与开户没有必然联系。“从案情看,假使没有违规开户,有这个公章,也会出现资金流失问题,这个损失不是银行导致的。银行违反的是人民银行对于开户的规定,应该由上级主管单位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研究《企业法》和《金融法》的教授时建中对《国际先驱导报》记者分析,在这个案件中,要分清银行承担的责任是开户责任还是划款责任。从法院的判决书来看,应该是开户责任。

  “开户时银行有审查的义务,审查不严,它承担的是行政责任,不应该承担民事责任。”时建中介绍,按照法律规定,如果划款时手续符合规定,那么“谁把钱划走,谁应该承担责任”。

  1亿背后的720亿

  “这个案件比较典型,具有普遍性。它的判决结果会有示范效应。”时建中认为。

  记者在采访时,了解1994到1996年间证券回购业务的业内人士几乎都用“热”来形容当时的国债回购情况,国债是当时金融市场上最烫手的产品。据《证券时报》报道:仅1994年参与国债回购的单位至少在3000家以上,交易总量超过3000亿元。武汉证券交易中心1994年4月开办证券回购业务后,当年交易量近1500亿元,迅速成为三家主要国债回购交易场所之一。

  但由于当时专门的监管部门还没有成立,全国多数的国债代理发行机构在国债代理发行过程中,存在超规模发售国债的现象。据《中国证券报》报道,证券回购共造成720亿的债务苦果,形成了极其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编者注:我国的证券回购主要指国债回购)。至今为止,除了银行核销和剥离了坏账外,由此引起的庞大资金缺口损失与债务追索依然没有了结。

  茂名国债服务部损失的1个多亿,就包含在这720亿总债务里面。

  华夏银行基金托管处负责内控的郑鹏先生告诉《国际先驱导报》记者,在1995年前后,银行开户审查不严的情况不是非常普遍,但是也带有一定的代表性。

  “如果因为开户审查不严的行政责任,而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银行都要赔的话,它可能就经营不下去了。”时建中说。

  那位业内人士认为,如果银行仅仅由于开户时具有违规行为,就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有可能会造成有人恶意开户诈骗,来让银行赔偿的事件发生。

  不过时建中建议,银行也应当从此事中吸取教训,规范自己的吸储行为,严格加强内部控制,控制类似风险的发生。

  相关评论:谁该为沉沦的信用埋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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