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该为沉沦的信用埋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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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13日 13:47 国际先驱导报 | ||||||||
本报特约撰稿 吉力 国际先驱导报文章 这个案件是90年代前期中国金融史上那段狂热岁月的缩影。当时,人们对新兴的金融市场没有任何的敬畏之心。不管是在股票市场,还是在债券市场、期货市场,各种投机行为都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伟大的物理学家牛顿曾在英国经历了股市惨败之后发出感慨:“我可以计算出天体运行的轨迹,却无法计算出人性的疯狂。”从
案件起源于茂名国债服务部第490号交易席位的取得。可以设想,如果武汉证券交易中心像判决书中要求银行那样,谨慎对待每一个交易席位的授予、严格审查茂名国债服务部的金融从业资格以及经营的“诚意”,在得知其已经把尚未取得的交易席位已经委托给几乎没有任何金融从业经验和技能的“军区企业局”的话,茂名国债服务部还能不能取得这个交易席位?这也许会从源头上阻止了一场悲剧的发生。 在席位取得之后,军区企业局也并没有对其管理、经营,而是立刻转手给了资金奇缺的红莲湖公司。转让之前,军区企业局是否对红莲湖公司的经营状况做了调查、是否得到了茂名国债服务部的预先授权,我们不得而知,但是仅从它第二年才和红莲湖补签了转让协议这一点来看,我们看不到军区企业局作为金融从业者(哪怕这个身份只是过渡性质的)的诚信和责任心。 当然,整个案件中最大的失信者是红莲湖公司的老总李渝生和国债服务部的场内交易员冯明鹤,他们的行为触犯的已经不仅是道德,更是我国法律体系中最为严厉的刑法。犯罪分子是狡猾的,他们知道,仅凭自己的信用状况,无法取得交易对手的信任。因此,他们选择了在银行开户,想借助银行的信用以达到自己不可告人的目的。 银行固然觉得委屈,一个公章需要付出以千万计的代价。然而,如果它能够谨慎的履行金融机构应有的职责,在吸储的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律规章办事,即使不能阻止现有的犯罪行为,最起码也会为自己乃至中国金融市场的信用体制建设筑起一道“防火墙”。 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民商法律领域的“帝王条款”,对于特殊团体更是附加了高度的诚信义务。我们关注这个案子,因为这些当事人并不仅仅是市场经济中普通的机构和个人,更是金融从业者和参与者。金融制度的核心要义即在于“信用”,金融业的产生源于社会对信用的需求;金融机构的地位源于社会对其信用程度的认可;金融产品更是围绕于信用价值的“信用工具”。如果将“信用”从金融市场中抽离,整个金融体制就将崩溃。 可喜的是,中国的金融市场正在逐步朝着良性、健康的方向发展,而信用体制建设也初见成效。那么,我们该怎样冷静的面对这些历史遗留问题?谁该为当初沦落的信用买单?恐怕只将目光投向最具有偿付能力的人而不是错误最大的人并不是一个明智的做法,更会为潜在的道德危机埋下隐患。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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