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3日消息,中国银保监会漳州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因编制虚假资料套取费用,被监管罚款10万元。
另外,相关责任人卢琴被警告并罚款1万元。
原文如下:
孝感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孝银保监罚决字〔2022〕1号)
当事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财险孝感中支”)
地址:湖北省孝感市董永路宇济滨湖天地梅苑(宇济大酒店)写字楼13层
主要负责人:张万胜
当事人:卢琴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42220219830919XXXX
地址:湖北省孝感市长征二路
职务:时任太平财险孝感中支综合管理部主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太平财险孝感中支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陈述申辩期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太平财险孝感中支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编制虚假资料套取费用。太平财险孝感中支在2020年10月至2021年4月期间,通过虚列招待费用、虚列业务绩效等方式编制虚假资料套取费用,用于业务维护支出,涉及费用31笔,金额6.68万元。
时任太平财险孝感中支综合管理部主任卢琴对上述违法行为产生起决定性作用,应负主要责任。
上述事实,有费用报销单、职工账户活期历史明细清单、案件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编制虚假资料套取费用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太平财险孝感中支予以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责任人卢琴予以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2年9月19日
责任编辑:余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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