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24年第十二批典型违法案件的通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24年第十二批典型违法案件的通报
2025年01月02日 12:04 界面新闻

为充分发挥典型违法案件警示教育作用,增强经营主体守法意识,维护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市场秩序,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对2024年第十二批6起典型违法案件予以通报。

一、石家庄市桥西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扬尘污染案

河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置某项目建筑垃圾时,在施工现场出口未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并配套设置排水、泥浆沉淀设施,使施工渣土车辆带泥上路行驶,施工现场道路以及出口周边的道路存留建筑垃圾和泥土,其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在施工现场出口处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并配套设置排水、泥浆沉淀设施,施工车辆不得带泥上路行驶,施工现场道路以及出口周边的道路不得存留建筑垃圾和泥土”的规定。依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国土资源、工业和信息化、城市管理、水利、环境保护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工整治。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一)各类工程建设、矿产资源开采和加工等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石家庄市桥西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宽城满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处某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

宽城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承建某职业技术学校工程时,施工现场大量建筑垃圾未清运,大面积裸露土方未苫盖,现场无抑尘措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的规定,宽城满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作出罚款7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随意堆放建筑垃圾案

定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唐县某街道随意堆放建筑垃圾,其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规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新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未对燃气用户进行定期安全检查案

新河县某液化气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未对某餐饮经营者燃气用户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规定,新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11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邯郸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毁损燃气管道案

河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邯郸市复兴区某工地施工中,毁损燃气管道,导致燃气泄露,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邯郸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6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定州市城市管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未履行安全职责案

河北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定州市某项目监理单位,未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施工现场起重机械使用情况不符合相关规范,其行为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五)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的规定。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监理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定州市城市管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警告、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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