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22 证券简称:津投城开 公告编号:2024一098
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十一届二十三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十一届二十三次临时董事会会议于2024年12月26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和会议资料已于2024年12月23日以电子邮件形式向全体董事发出。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10名,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10名。本次会议由代董事长张亮先生主持,公司全体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并通过如下决议:
(一)关于将部分投资性房地产转为存货的议案
表决结果:以10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
该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预算与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另行披露的《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将部分投资性房地产转为存货的公告》。
(二)关于终止转让控股子公司天津市天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60%股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以10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
该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另行披露的《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转让控股子公司股权的公告》。
特此公告。
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27日
证券代码:600322 证券简称:津投城开 公告编号:2024一099
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十一届十次临时监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十一届十次临时监事会会议于2024年12月26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和会议资料已于2024年12月23日以电子邮件形式向全体监事发出。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5名,实际出席会议的监事5名。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董斐女士主持,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并通过如下决议:
(一)关于将部分投资性房地产转为存货的议案
表决结果: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另行披露的《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将部分投资性房地产转为存货的公告》。
特此公告。
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12月27日
证券代码:600322 证券简称:津投城开 公告编号:2024一100
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将部分投资性房地产转为存货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2月26日召开十一届二十三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和十一届十次临时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将部分投资性房地产转为存货的议案》。根据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拟将部分房产由租赁运营模式调整为开发销售经营模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公司拟将该部分房产由投资性房地产核算科目转为存货核算科目。具体情况如下:
一、房产调整情况
1、调整原因
为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提升资产变现能力,公司将部分未出租且有销售许可证的投资性房地产调整为开发销售经营管理,公司对该部分房产进行整理后达到可销售状态。
2、房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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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自2024年12月26日起公司将该部分房产由投资性房地产核算科目转为存货核算科目,基于公司投资性房地产以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存货后的入账价值,以其转换前的账面价值确定,存货的后续计量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一一存货》处理。
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只是公司部分投资性房地产、存货财务报表项目的调整,会计核算方法未发生变化,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本次转换有利于增加公司整体收益,不会对公司未来的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尤尼泰振青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投资性房地产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出具《关于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存货事项专项说明的专项说明》,认为:关于部分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存货变更事项专项说明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一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27日
证券代码:600322 证券简称:津投城开 公告编号:2024一101
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转让控股子公司股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交易概述
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月27日召开十届十七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预挂牌转让控股子公司天津市天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60%股权的议案》,同意公司按照国有资产交易的有关规定,在天津产权交易中心预挂牌转让所持天津市天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蓟公司”)60%的股权。2022年1月27日,公司就该股权转让事项在天津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了预挂牌。2022年3月18日,公司召开十届十八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开挂牌转让控股子公司天津市天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60%股权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挂牌转让控股子公司天蓟公司60%股权。公司于2022年3月30日根据经国资监管机构备案的评估结果以29,915.736万元为首次挂牌底价在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正式挂牌转让天蓟公司60%股权。公司将根据公开挂牌结果签署交易协议,最终交易对方、成交价格、支付方式等协议主要内容以交易协议为准。有关前述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分别于2022年1月28日披露的《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预挂牌转让控股子公司天津市天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60%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2)、于2022年3月19日披露的《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开挂牌转让控股子公司天津市天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60%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7)、于2022年4月1日披露的《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开挂牌转让控股子公司天津市天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60%股权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09)。截至目前,交易双方尚未就交易事项正式签署有关股权转让协议,相关交易尚未实施。
二、交易终止情况
在交易推进过程中,交易双方就本次交易方案事宜进行进一步沟通,但最终未就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公司对上述拟转让股权进行了重新筹划。经交易双方友好协商、认真研究和充分论证,从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角度出发,决定终止本次交易。公司于2024年12月26日召开十一届二十三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转让控股子公司天津市天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60%股权的议案》,同意终止本次交易。
本事项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认为:鉴于本次拟终止的相关交易尚未正式实施,且公司根据发展规划对相关股权进行了重新筹划,更有利于推动公司实现高质量持续发展。因此,同意将本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拟转让天蓟公司股权事项尚未正式实施,本次交易的终止,不存在任何未决争议及违约事项,本次终止转让天蓟公司股权事项不存在协议纠纷和违约责任。
本次股权转让事项的终止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27日
证券代码:600322 证券简称:津投城开 公告编号:2024一102
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天津市华欣城市开发有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天津市华欣城市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欣公司”)
●本次担保金额:本次担保金额为人民币66,700.00万元。截止2024年11月末,公司为华欣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0万元。
●本次担保是否提供反担保:无。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特别风险提示:上市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0%,本次公司对华欣公司提供担保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华欣公司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全资子公司,公司董事会提醒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概述
(一)担保情况概述
天津市华欣城市开发有限公司为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投城开”或“公司”)全资子公司,现华欣公司拟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申请银行贷款,贷款金额不超过66,700.00万元,贷款期限四年,公司拟为新增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上市公司实施上述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1、公司于2024年5月22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核定公司2024年度担保额度的议案》,公司2024年度为华欣公司核定的担保额度为120,000万元。本次担保前公司为华欣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0万元,本次担保后的余额为66,700.00万元。
2、本次担保事宜已经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名称:天津市华欣城市开发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东丽区万新街道万新香邑广场招商中心大楼10楼1002房间11室
法定代表人:齐颖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50,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被担保人与公司关联关系:被担保人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被担保人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状况:
截至2024年9月30日,被担保人华欣公司未经审计的资产总额为74,033.40万元,负债总额24,065.97万元,股东权益合计49,967.43万元,2024年1-9月实现净利润-16.28万元。
截至2023年12月31日,被担保人华欣公司经审计的资产总额为3.22万元,负债总额19.51万元,股东权益合计-16.29万元,2023年全年实现净利润-16.27万元。
三、担保的主要内容
本次担保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担保方式:津投城开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保证期间:自拟签订的《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三)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66,700.00万元。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对象为全资子公司,公司结合上述公司的经营情况、资信状况以及对其的控制情况,认为本次担保风险可控,担保对象具有足够履约能力,公司对其日常经营活动风险及决策能够有效控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具有充分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为全资、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金额为401,496.87万元,占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23,190.88万元的1,731.27%;全资、控股公司相互间提供的担保金额为407,795.13万元,占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23,190.88万元的1,758.43%。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因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外,公司未对其他外部第三方提供担保,亦无逾期担保。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被担保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被担保人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4、被担保人2024年9月30日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特此公告。
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27日
证券代码:600322 证券简称:津投城开 公告编号:2024一103
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涉诉被告
●涉案的金额:10,496,130.95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已经撤诉,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产生影响,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会计处理。公司将依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冯伟
被告一:天津市宝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二:天津市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三: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被告为工程合同施工关系,被告一通过招标方式承接被告的“津北辰北(挂)2014-049 号地9标段中学项目”工程。2017年6月2日签订合同,合同签约金额48,005,619.00元。2024年8月20日原告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求1为:被告一支付工程款9,530,163.95元及利息965,966.97元。以上金额合计为10,496,130.92元。诉求2为:被告二、被告三承担连带责任。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28日作出(2024)津0113民初12735号民事裁定书,保全被申请人天津市宝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496,130.95元的财产被告二、三于2024年9月10日收到传票,案件于2024年9月27日开庭审理。
上述诉讼具体情况详见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9月13日披露的《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6。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在诉讼过程中,申请人冯伟于2024年12月25日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市宝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冯伟提出的解除对天津市宝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市宝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496,130.95元财产的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申请人冯伟已经撤诉,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产生影响,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会计处理。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27日
证券代码:600322 证券简称:津投城开 公告编号:2024一104
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第二大股东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完成过户的公告
公司第二大股东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第二大股东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房集团”)所持公司股份35,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17%,已被司法拍卖并于近日完成过户登记手续。
●本次股份完成过户登记后,天房集团仍为公司第二大股东,持有公司股份74,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69%。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天津市国资委”)通过津投资本、天房集团持有公司股份264,186,44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3.89%,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本次拍卖过户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的生产经营,不会导致公司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也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具备上市条件。
2024年12月26日,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悉天房集团所持被司法拍卖的公司股份35,000,000股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根据天房集团发送给公司的《告知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司法拍卖情况概述
公司于2024年12月18日披露了《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第二大股东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暨股份变动超过1%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91),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12日10时起至2024年12月13日10时在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天房集团名下持有的共计35,0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股票进行公开拍卖,占公司总股本的3.17%。
二、本次司法拍卖股份过户完成前后股东股份变动情况
本次股份过户完成前,天房集团持有公司无限售流通股109,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86%。
本次股份过户完成后,天房集团持有公司无限售流通股74,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69%。
刘凤启持有公司无限售流通股12,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9%。
王登正持有公司无限售流通股12,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9%。
张仪静持有公司无限售流通股11,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99%。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其他说明
(一)天房集团现为公司第二大股东,公司与天房集团为独立法人主体,在资产、财务、业务等方面保持独立性。天津市国资委通过津投资本、天房集团持有公司股份264,186,44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3.89%,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拍卖过户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的生产经营,不会导致公司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也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具备上市条件。
(二)天房集团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已被司法冻结和轮候冻结,具体事项详见公司已披露的编号为2021-056号、2021-046号、2021-029号、2021-028号、2021-025号、2021-005号、2020-060号、2020-054号、2020-031号、2020-015号、2020-008号、2019-080号、2019-050号、2019-049号、2019-043号和2019-041号等公告。
(三)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十四条:“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及第二十二条:“(三)通过司法扣划、划转等非交易过户方式执行的,参照适用本指引关于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规定,但本指引第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受让比例、转让价格下限的规定除外。”规定,本次司法拍卖股份,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减持。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内容为准,公司郑重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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