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上观新闻
“想当大网红吗?我们公司为你全方位打造,只需要配合我们拍几个视频,就能涨粉成为顶流主播。”面对直播公司抛来的“橄榄枝”,涉世未深的姑娘小燕(化名)怀揣着“网红梦”,与该公司签署了《艺人签约合同》。
然而仅仅一年多后,直播公司一纸诉状向她索赔违约金100万元,而到此时为止,小燕一共只从该公司领取了4200元工资。近期,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涉及高额违约金的合同纠纷案。
小主播遭遇百万索赔
2019年11月,通过中间人林某介绍,小燕和直播公司签订《艺人签约合同》,约定双方合作期限2年,直播公司提供编导指导、摄影摄像、后期剪辑、运营发行等服务,并有权要求小燕参加公司安排的演艺活动。小燕应配合公司完成相应条数的内容拍摄制作及直播,未经公司允许,不得与第三方合作短视频、直播等相关演艺。
如小燕未经直播公司同意,擅自与第三方进行内容相同或相似的合作,或者不能达到相应的视频发布条数和直播时长,拒不实现账号的基本视频要求,则构成严重违约,公司有权要求小燕支付违约金100万元并赔偿直接、间接损失。
经过两个多月运作,小燕的抖音账号涨粉8万多。但之后,小燕停更了该账号,同时注册了另一个抖音账号。新的账号沿用此前账号中的图文、人设、拍摄风格,并将之前账号的部分视频搬运至新账号,同时和第三方账号一起合拍创作,开启直播获得打赏等。
直播公司因此诉至人民法院,认为小燕的行为构成严重违约,请求判令小燕支付相应分成损失若干元及赔偿违约金100万元。
小燕则认为自己并没有违约。她在公司工作的两个月间共计收到工资4200元,此外再未收到公司支付的任何款项,且致电公司法定代表人索要拖欠的工资时遭到拒绝,对方表示已和此前的中间人林某不再合作,让小燕“自行发展”。在小燕看来,这就意味着公司已经和自己达成一致,解除了《艺人签约合同》。
杨浦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艺人签约合同》合法有效,案件主要争议焦点为小燕在合同履行期间是否构成违约。法院对此从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在与中间人林某终止合作后,直播公司没有继续向小燕提供合同约定的各项服务,所以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形是由公司造成的。其次,小燕与第三方账号合拍短视频,只是利用第三方的昵称、肖像及声音等,并不能证明小燕同样享受了第三方提供的艺人策划、宣传、制作、执行、管理等服务。最后,对于小燕与第三方拍摄的视频,直播公司未能举证服装、场景、剧情创意等由其原创。
综上,法院认定小燕不构成违约,也未侵犯公司的民事权益,原告要求小燕支付违约金100万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小燕在合同解除后擅自将此前账号的部分视频搬运至新账号上,因账号和视频的版权归属于原告,所以小燕的搬运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后,法院酌情确定小燕赔偿直播公司2000元。
原告直播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天价违约金并非个案
小燕的遭遇并非个例。前些年,网络直播迅猛发展,伴随着“一夜暴富”的神话,许多年轻人迫不及待投身其中。当潮水退去,他们中的一些人不仅没赚到钱,还深陷天价违约金纠纷之中。
签约时还在念大学的小宇(化名)就是其中之一。2020年8月,相貌俊朗的他和上海一家文化公司签订独家演艺事业经纪合同,双方约定小宇作为文化公司专属艺人,演艺活动标准为:短视频配合录制时长,每月不少于16天,每周不少于4天,每天不少于8小时;直播配合时长,每月不少于24天,每周不少于6天,每天不少于2小时;小宇需无条件配合公司演艺活动的内容和时长安排。
合同签订后,文化公司在三家社交媒体上分别注册昵称为“林某某”的账号,要求小宇出演该角色,并安排编剧、造型设计、摄像人员,制作、发布了百余个视频作品。其间,文化公司还安排旗下艺人为“林某某”引流,设置旗下艺人与“林某某”互动搭档,丰富“林某某”人设及故事。经查,“林某某”在两个社交平台上粉丝数量分别曾高达270余万人和240余万人。
2020年12月开始,正在上大学的小宇多次缺席文化公司的拍摄任务,文化公司陆续向小宇发送违约通知函、法务函提示、催告,后将小宇诉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小宇立即停止违约行为并承担违约金900万元。小宇则认为,自己曾因上学时间与拍摄时间冲突,要求公司调整拍摄时间,否则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公司非但没有调整,还认为是自己违约,很不公平。
徐汇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独家演艺事业经纪合同合法有效,小宇自2020年12月10日起缺席拍摄任务,造成原告运营的“林某某”账号长期停更,其行为已构成违约。虽然小宇认为其正在上学,拍摄时间与学校课表冲突,存在无法拍摄的正当事由,但在签订合同时,小宇应当充分考虑该因素并事先与原告协商,以便按合同约定参与拍摄任务。
考虑到系争合同具有较强人身属性且基于双方信赖关系订立,小宇已经明确表示不愿再继续与文化公司合作,法院判决双方解除合同。因小宇违约在先,所以要向文化公司支付相应违约金,但法院并不认可文化公司诉请的900万元。
主审法官指出,独家演艺事业经纪合同属于专业合同,合同中所规定的巨额违约金是文化公司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订立合同时尽到向小宇提示、说明的义务,因而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式不能作为认定违约赔偿金额的依据。综合考量文化公司为小宇出道、演艺规划、流量投入、安排合作艺人、视频制作所支出的成本等因素,判决其支付违约金50万元。
法院会合理酌定赔偿金额
对直播公司来说,约定高额违约金是为了保护自身利益,毕竟在直播行业,一个头部主播带来的收益,有时直接关系到一家公司的存亡。为了防止主播离开带来的损失,索性从一开始就对所有人设下高额违约金。
据媒体报道,不少年轻主播想要跳槽或离职时,都在为此感到苦恼。不过,解放日报·上观新闻记者检索各地法院公开判例发现,由于一味约定高额违约金,对很多小主播并不公平,因此真进入诉讼阶段,法院未必会支持公司天价索赔。
在小燕、小宇这两起案例中,上海两家法院都大幅降低了索赔金额。在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发布的一起案例中,主播工作两年5个月,收入还不到3.5万元,但解约时却面临50万元违约金索赔,法院认为违约金明显过高,最后判决支付3500元。在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经纪公司向一名2002年出生的学生主播索要10万元违约金,而该主播直播期间获得的收益仅为3700余元。最终,法院也只判决该主播支付8000元违约金。
事实上,对于违约金过高的问题,2022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发布了指导案例,明确指出网络主播主张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过高请求予以减少的,在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网络直播行业特点,以网络主播从平台中获取的实际收益为参考基础,结合平台前期投入、平台流量、主播个体商业价值等因素合理酌定。
在这起指导案例中,被告李某原为上海熊猫互娱文化有限公司创办的熊猫直播平台游戏主播,后跳槽至斗鱼平台。在与熊猫直播签约时,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高达5000万元,以及熊猫直播支付的合作费用、投入的培训费和推广资源费等。在开庭时,熊猫直播主动变更违约金诉请为300万元。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考虑李某在游戏直播行业中享有很高的人气和知名度的实际情况,结合其收益情况、合同剩余履行期间、双方违约及各自过错大小、熊猫公司能够量化的损失、熊猫公司已对约定违约金作出的减让、熊猫公司平台的现状等情形,根据公平与诚实信用原则以及直播平台与主播个人的利益平衡,酌情将违约金调整为260万元。
因此,法律界人士建议,主播们在签订合同时,要审慎对待合同条款内容,若公司草拟的格式合同中对权利义务做了不平等约定,以免自身陷入被动局面。一旦发生纠纷,需及时与公司展开协商沟通,必要时寻求法律途径以解决问题,不要采取“拉黑”“屏蔽”等消极应对策略。公司想要避免主播跳槽、停播带来的损失,则应该基于合理性和可计算性来拟定违约金,并根据主播个人的发展情况对违约金额进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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