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治日报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莹 通讯员 林玉春
“真没想到这么快能够收到案款,为你们点赞!”日前,当事人连先生为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在办理一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过程中高效、公正的工作作风连连点赞。
原来,连先生预购买某房产公司出售的位于大田县新业路的一处房产,与某房产公司签订《定购协议书》并支付了5万元,后因各种原因放弃购买该房产。连先生认为支付的5万元中有2万元是定金,3万元是房产预付款,要求某房产公司返还预付款。房产公司则认为5万元均是定金不予返还。协商未果后,连先生将房产公司诉至法院。
大田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房产公司在收到款项后虽出具了收据,但该房产公司作为开发商,在交易过程中并未告知连先生该款项性质,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也未能提供其他证据印证双方对该款项达成定金合意。双方无法明确定金的类型以及定金担保的主债权和违约责任,故该款项虽名为“定金”,但不属于定金担保,应视为预付款。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某房产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连先生返还款项3万元。
宣判后,承办法官找到某房产公司负责人,耐心为其判后答疑和释法明理,该负责人在充分了解法律规定与判决依据后,欣然接受判决结果,并返还连先生3万元预付款。至此,一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在判决未生效之前就已实现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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