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李凤文
新修订的《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施行半年多后,12月20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印发《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以下简称《评级办法》),旨在进一步优化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体系,有效实施分类监管,推动消费金融公司行业高质量发展。
近年来,在监管部门的引领下,消费金融公司得以快速健康发展。截至目前,全国已成立31家消费金融公司。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的《中国消费金融公司发展报告(2024)》显示,2023年消费金融公司资产规模和贷款余额双双突破万亿元,分别达到12087亿元和11534亿元,同比增长36.7%和38.2%。消费金融公司凭借自身优势,立足消费市场新需求和新变化,多举措满足用户消费信贷需求。
不过,随着经济金融形势和消费金融公司行业的发展变化,原评级办法已不能满足行业高质量发展和强化监管的需要。同时,新修订的《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也增加了一些新内容,《评级办法》相关内容也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保持监管要求的一致性。对此,《评级办法》的修订完善,不仅是为进一步强化消费金融公司分类监管,更重要的是强化风险管理,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促进消费金融公司进一步提升普惠金融服务效能。
《评级办法》共五章二十一条,包括总则、评级要素、组织实施、评级结果与运用、附则。其中,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合理调整评级要素。增加“合作机构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两个评级要素,设置公司治理、资本管理、风险管理、合作机构管理、专业服务质量、消费者权益保护、信息科技管理七个评级维度,分别赋予15%、15%、25%、10%、10%、15%、10%的分值权重。相比原评级办法,评级要素权重分配发生重大变化。比如,“公司治理与内控”改为“公司治理”,权重从28%下降到15%;“资本管理”权重从12%上升到15%;新增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要素权重达到15%。《评级办法》更加注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评价。二是优化监管评级级次设置。将监管评级结果从优到劣划分为1-5级和S级,其中S级是修订后《评级办法》的新增内容,对处于重组、被接管、实施市场退出等情况的可直接列为S级。三是明确分类监管原则与措施。监管评级结果将作为监管部门制定及调整监管规划、配置监管资源、采取监管措施的主要依据,并作为消费金融公司业务分级分类监管的审慎性条件。如,评级结果为1级、2级、3级的消费金融公司,可以开展《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基础业务,经批准可开展第十六条规定的专项业务。4级的消费金融公司,可以开展《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基础业务。5级的消费金融公司,将严格限制其业务范围,仅允许在风险敞口不扩大的前提下接受股东方的流动性支持。此举重在督促消费金融公司完善公司治理,提升专业服务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实现高质量发展。
当前,我国消费金融市场参与主体众多,多层次消费金融服务体系正在形成,这也为消费金融发展带来重大机遇。消费金融公司要实现高质量发展,就必须严格落实监管要求。
一方面,严格执行《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消费金融公司要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强化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建立符合自身经营特点的内部控制机制,建立完善合规以及与资产规模、业务特色和风险状况相匹配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强化风险管控,确保安全稳健运营。加强合作机构管理,合理确定合作机构名单,避免合作风险。同时,强化消费者保护,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公司治理、企业文化建设和经营发展战略,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体系。持续开展金融消费者教育宣传,提升消费者金融素养,引导借款人诚实守信、理性消费,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要突出专业化、特色化经营,努力提高金融服务的覆盖面和便捷度。消费金融在促消费、扩内需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国务院关于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突出消费金融公司专业化、特色化服务功能,提升普惠金融服务效能。对此,消费金融公司要以《评级办法》的修订发布实施为契机,发挥专业化优势,坚持下沉金融服务,开展特色化经营,不断降低产品价格,满足长尾客群消费需求,惠及更多消费者。同时,要着眼于不同客户开展金融创新,提供形式多样、灵活高效、更加便捷的消费信贷产品及服务,在满足消费需求的情况下,实现自身高质量发展。
相信随着监管制度的不断健全完善,分类监管针对性和有效性的提升,消费金融公司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对此,消费金融公司要坚守专业化消费信贷功能定位,强化风险防控,发挥特色优势,促进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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