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568号),同意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国盾量子”)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2,486,631股,股票面值为人民币1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78.94元,此次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775,094,651.14元,扣除发行费用23,248,532.79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751,846,118.35元。前述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到位,并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于2024年12月16日出具了容诚验字[2024]230Z0133号《验资报告》验证。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一)募集资金专户的设立情况
1、公司于2024年12月1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将公司原有一般户(账号:12187001040048046)作为本次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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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路支行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区支行辖内二级支行,根据其管理要求,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乙方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区支行负责签署。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利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已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区支行以及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完毕《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根据国盾量子与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甲方: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区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协议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2187001040048046,截至2024年12月13日,专户余额为1,755,306,346.61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高震、马辉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传真等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方、乙方、丙方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转为一般账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壹份,其余报送相关主管部门和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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