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合晶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上海合晶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2024年12月26日 01:09 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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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688584证券简称:上海合晶公告编号:2024-05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合晶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2月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合晶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并于2024年12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对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根据《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对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即2024年6月10日至2024年12月9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以下简称“核查对象”)。

  2、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查询,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书面的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本激励计划自查期间共有5名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经公司核查与确认,上述存在交易的5名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进行的股票交易系基于其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并未获知公司筹划本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的具体方案要素等相关内幕信息,亦未有任何人员向其泄漏本激励计划的具体方案要素等相关信息或基于此建议其买卖公司股票,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除以上人员外,核查对象中的其他人员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于二级市场买入或者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结论

  公司在策划本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保密制度的规定,严格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并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在公司首次公开披露本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内幕信息泄露的情形。

  经核查,上述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系基于其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未发现核查对象利用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特此公告。

  上海合晶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26日

  证券代码:688584        证券简称:上海合晶        公告编号:2024-051

  上海合晶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12月25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长塔路558号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刘苏生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上海合晶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代理财务总监庄子祊先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他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上海合晶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中长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相关事项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中长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关于上海合晶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事项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上海合晶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6、 议案名称:《关于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3、议案4、议案6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为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1、议案2、议案3、议案4和议案6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3、 作为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股东或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表决议案3和议案4。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律师:从群基、高鹏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上海合晶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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