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拳”行动|江西公布2024第十一批典型案例共12起

“铁拳”行动|江西公布2024第十一批典型案例共12起
2024年12月24日 17:49 中国消费网

中国消费者报南昌讯胡小华 记者朱海)今年以来,江西省市场监管系统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大、社会舆论关注的违法行为,持续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12月24日,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公布了第十一批12起典型案例。

南昌市新建区国雄电动车店销售加装电动自行车案。4月24日,南昌市新建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区国雄电动车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店存在售卖加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经查,当事人先后购进5辆“雅迪”牌电动自行车,为了更好地销售擅自将5辆电动自行车尾部加装后座,至案发,上述5辆加装电动自行车均未销售,货值金额7800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规定,10月25日,新建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罚款1.25万元的行政处罚。

南昌市高新区京师实验幼儿园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案。5月7日,南昌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高新区京师实验幼儿园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幼儿园存在开办兴趣班及收取视频监控费用的行为。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2月开办兴趣班,科目课程有语言表演、美术、逻辑、科学试验、钢琴等,累计167名学生报名参加,共计收取兴趣班费用13.65万元。另查,当事人以提升安全保障水平为由,开通视频监控服务,收取视频监控费5100元。以上两项共计收费14.16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规定,7月12日,南昌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没款35.4万元的行政处罚。

瑞昌市乐美家生活超市商贸有限公司八里铺店经营重金属超标食用农产品案。7月8日,九江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瑞昌市乐美家生活超市商贸有限公司八里铺店经营的生姜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查,经检验,该批生姜所检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2763—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购进该批生姜20kg,已全部销售,货值金额为265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安全法》规定,11月1日,瑞昌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罚没款1.03万元的行政处罚。

江西盛世达电梯有限公司未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维保案。2月21日,景德镇市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赴某公司检查,发现有3台电梯维保时间过期,遂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经查,上述电梯维保单位为江西盛世达电梯有限公司,当事人承认存在漏保的情况。尽管当事人后续对涉案电梯进行了维护保养,但其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5月28日,景德镇市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罚没款4.04万元的行政处罚。

芦溪县宣风镇如春民宿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案。5月3日,芦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到宣风镇如春民宿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经营场所正在使用的一台电梯的管理人员无法提供特种设备安全人员管理证,遂当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办理特种设备安全人员管理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6月13日,芦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江西润生古方贸易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和使用医疗用语的食品广告案。7月9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江西润生古方贸易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的产品宣传册广告上使用了医疗用语。另发现,当事人在新余市多个住宅小区门口及某小区地下停车场灯箱上发布的产品宣传广告,同样使用了医疗用语;且产品外包装上印制有“CCTV展播品牌”字样的广告,宣传广告与实际情况不符。经查明,上述涉案食品均为普通食品,而非药品的范畴,并无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规定,11月16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罚款3.8万元的行政处罚。

鹰潭东能燃气有限公司为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液化石油气钢瓶进行充装案。1月17日,鹰潭市市场监管局接移送线索,反映前期查获的15个涉嫌非法运输危险物资的液化石油气钢瓶中有超期气瓶和报废气瓶,该批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单位是鹰潭东能燃气有限公司,执法人员遂开展调查。经查,15个液化石油气瓶都不属于鹰潭东能燃气有限公司的自有产权瓶,其中有5个气瓶属于超期未检、1个气瓶属于报废瓶。据当事人陈述,该批液化石油气钢瓶是公司员工私下充装,未履行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未录入充装系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5月8日,鹰潭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安远县安顺车辆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案。8月30日,安远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安顺车辆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经查,当事人在对1辆解放牌重型仓栅式货车、1辆大运牌重型自卸货车进行车辆底盘部件检查时,均未按照国家标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38900-2020的规定要求使用底盘间隙仪进行检查,并分别于8月14日、29日为上述2辆机动车出具了检验结果为合格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规定,10月28日,安远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江西佰灵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8月中旬,宜春市市场监管局收到《检验报告》,显示江西佰灵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无蔗糖高钙蛋白粉经抽样检测,“钙,铁,锌”项目为问题项目。经查,当事人在生产该批次无蔗糖高钙蛋白粉时,实际投入的原辅料未添加全脂乳粉和果蔬粉。其最终销售单元包装的标签中,配料表内容虚假标注未添加的食品原料、未真实将使用的原料依据加入量递减的顺序进行标注且虚假标注不同来源蛋白质含量的比例。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规定,10月25日,宜春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罚没款7850元的行政处罚。

玉山县必姆镇顾水金肉铺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猪肉案。8月28日,玉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必姆镇农贸市场进行肉制品安全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顾水金销售的生猪肉没有动物检疫合格章、肉品品质合格章,且当事人未能提供猪肉的动物检疫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执法人员当即依法对上述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予以扣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规定,9月6日,玉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猪肉26.85公斤、罚没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峡江县丰华种植专业合作社使用超过检定周期以及检定不合格的电子汽车衡案。7月8日,峡江县市场监管局接案源线索,反映该县丰华种植专业合作社电子汽车衡不合格,执法人员遂依法开展调查。经查,该合作社为粮食收购企业,共有两台电子汽车衡,型号规格分别为SCS-3t、SCS-80t,检定有效期至2024年4月20日,均已超过检定周期。7月6日,上述两台电子汽车衡经检定,其中型号规格为SCS-3t的电子汽车衡检定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于当日将电子汽车衡修理好,并通过了检定。另查明,当事人从7月4日开始使用型号规格为SCS-3t的电子汽车衡进行粮食收购,至7月6日,共计收购粮食39084公斤,根据称重误差计算,粮农损失为1207元。8月9日,当事人将粮农损失全部退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计量法》规定,8月27日,峡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罚款1550元的行政处罚。

宜黄县徐某销售假冒伪劣“蓝月亮”洗衣液案。10月30日,宜黄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反映有人在宜黄县某宾馆销售假冒伪劣“蓝月亮”洗衣液,执法人员当即联合公安部门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查获“蓝月亮”洗衣液共400瓶,经品牌持有人鉴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商品。经查,当事人徐某于10月28日从网上购进100件400瓶“蓝月亮”洗衣液,放在某宾馆旁边的空地上进行销售,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规定,11月13日,宜黄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没收假冒洗衣液、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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