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2024年12月21日 00:0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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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公告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2月20日(星期五)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2月20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2月20日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20日9:15至2024年12月20日15:00。)

  2、会议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马田街道松白路英威腾光明科技大厦A座13楼多功能厅。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主持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黄申力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会会议并参与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5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98,774,6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746%。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83,000,8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144%。

  (2)通过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54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5,773,8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602%。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情况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共55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8,109,7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4932%。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会议。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张森林律师、金川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过认真审议,以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6,519,9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173%;反对2,163,3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902%;弃权9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2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5,855,0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9788%;反对2,163,3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960%;弃权9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52%。

  2、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6,714,5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143%;反对1,973,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979%;弃权8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7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6,049,6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6711%;反对1,973,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205%;弃权8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84%。

  本提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6,964,9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0438%;反对11,607,6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516%;弃权20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4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300,0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9871%;反对11,607,6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2939%;弃权20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90%。

  本提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6,963,5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0424%;反对11,606,6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506%;弃权20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7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298,6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9822%;反对11,606,6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2903%;弃权20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75%。

  本提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6,962,0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0408%;反对11,611,0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551%;弃权20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4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297,1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9768%;反对11,611,0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3060%;弃权20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72%。

  本提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6,964,3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0432%;反对11,572,3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159%;弃权23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1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299,4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9850%;反对11,572,3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1683%;弃权23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67%。

  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6,719,8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7956%;反对11,865,2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124%;弃权18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2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054,9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1152%;反对11,865,2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2103%;弃权18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45%。

  8、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6,757,6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8339%;反对11,812,7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593%;弃权20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6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092,7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2497%;反对11,812,7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0235%;弃权20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68%。

  9、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6,989,2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0684%;反对11,575,9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195%;弃权20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2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324,3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0736%;反对11,575,9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1811%;弃权20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53%。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会经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张森林律师、金川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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