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2024年12月21日 00:0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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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2月2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出具的《江苏证监局关于对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振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决定》([2024]255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内容

  “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振杰:

  经查,你公司2021年定向增发募集资金5.27亿元,其中3.9亿元计划用于‘年产1000万套精密结构件项目’建设。在2021年度、2022半年度、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上述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存在多次变更,你公司未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解释说明变更原因,存在信息披露不准确、风险提示不充分。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十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张振杰作为春秋电子董事会秘书,未勤勉履职尽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规定,是上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主要责任人员。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强化合法合规意识,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上述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经公司核实,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首次披露“年产1000万套精密结构件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为2022年5月,《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披露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变更为2022年8月;《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披露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变更为2023年3月。该项目已建设完成并于2024年7月顺利结项。

  公司在《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中说明该募投项目建设期为6年,其中第2~6年为建设经营期。该募投项目采用“边建设、边投产、边销售”的滚动建设方式,公司会对产线阶段性进展进行评估。公司以募投项目实际建设情况为依据确定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但上述日期的调整原因未能及时进行披露,后续公司将加强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中的相关事项,将认真吸取教训,进一步增强规范运作意识,持续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强化内部控制及信息披露管理,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管理活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上述指定媒体、网站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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