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贵州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贵州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2024年12月21日 00:0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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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2月2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以下简称“贵州证监局”)《关于对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47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决定书》内容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经查,你公司在2021年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对标的公司贸易业务收入披露不准确

  你公司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中披露的标的公司2020年度贸易业务收入不准确。

  (二)对标的公司经销收入披露不准确

  你公司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中披露的标的公司2020年、2021年、2022年自产产品经销模式收入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请公司认真汲取教训,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增强合法合规意识,提高规范运作水平,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在收到上述《决定书》后,公司高度重视、深刻反思,将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和理解,持续增强规范运作意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不断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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