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积极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社会氛围,依法纠正、查处多起食品生产经营者浪费食品的违法行为,茂名市市场监管局现集中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一、茂名市电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茂名市电白区陈村镇某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4月19日,茂名市电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茂名市电白区陈村镇某餐饮店开展反食品浪费检查。经查,当事人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在经营场所内,没有以醒目方式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没有倡导使用可降解打包、外卖餐盒餐具等提示标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茂名市电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22日,茂名市电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当事人已按要求改正。
二、茂名市电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电白区某新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4月19日,茂名市电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电白区某餐饮店开展反食品浪费的检查。经查,当事人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在经营场所内,没有以醒目方式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没有倡导使用可降解打包、外卖餐盒餐具等提示标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茂名市电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23日,茂名市电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当事人已按要求改正。
三、茂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滨海新区分局查处茂名滨海新区某餐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10月14日下午,茂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滨海新区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开展反食品浪费的检查,检查发现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茂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其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10月24日,茂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滨海新区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当事人已按要求改正。
四、茂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滨海新区分局查处电城镇某粥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5月17日下午,茂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滨海新区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开展反食品浪费的检查,检查发现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未按规定实施食品经营过程控制要求、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茂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滨海新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项、第十三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其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22日,茂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滨海新区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当事人已按要求改正。
五、茂名市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茂名市茂南区某糖水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9月24日,茂名市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茂名市茂南区某糖水店依法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安排服务人员对消费者进行提示说明,未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开展普法教育。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后经执法人员复查,当事人已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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