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825 证券简称:华扬联 众公告编号:2024-064
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
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经全体董事同意,豁免本次会议的提前通知期限的要求,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24年12月3日以书面文件的方式发出。
(三)本次会议于2024年12月5日9时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四)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7名,实际出席董事7名。
(五)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冯康洁女士主持,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信托贷款的议案》
为满足公司经营资金需求,同意公司向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的信托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 1 年。同意该信托贷款由实际控制人苏同先生及其配偶冯康洁女士、上海华扬联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产生的部分应收账款提供质押担保,最终信托贷款额度、担保方式以贷款方实际审批为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本次无偿接受关联方担保事项可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5日
证券代码:603825 证券简称:华扬联众 公告编号:2024-065
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所持公司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2月4日收到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苏同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姜香蕊女士、上海华扬联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扬企管”)的通知,其收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湘0104执10288号之二】。
●本次司法拍卖前,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13,838,02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4.94%;如本次司法拍卖的股份交割完成,上述一致行动人将合计持有公司股份69,838,02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7.57%。本次司法拍卖的股份交割完成后,湖南湘江新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江集团”)将持有公司股份44,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37%。
●本次司法拍卖可能导致的权益变动尚需完成过户等法定程序,最终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司法拍卖的进展情况
2024年11月21日,根据淘宝网岳麓区人民法院司法拍卖平台公示的《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湘江集团以人民币468,072,000元的价格成功竞拍公司44,000,000股股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1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公司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63)。
2024年12月4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苏同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姜香蕊女士、华扬企管的通知,其收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湘0104执10288号之二】,主要内容为:将被执行人华扬企管、姜香蕊、苏同名下持有的已质押的股票(证券名称:华扬联众,证券代码:603825,证券类别:无限售流通股)4400万股(其中华扬企管持有1900万股、姜香蕊持有1300万股、苏同持有1200万股)过户至买受人湘江集团名下;解除被执行人华扬企管、姜香蕊、苏同名下持有的上述已质押的4400万股股票的冻结,并解除前述股票的质押登记;买受人湘江集团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股票登记手续。
本次司法拍卖可能导致的权益变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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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若上述数据相加减后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二、本次司法拍卖涉及后续事项及其他提示说明
1、本次司法拍卖可能导致的权益变动尚需完成过户等法定程序,最终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2、经公司核查确认,湘江集团与公司及公司董监高不存在关联关系。经公司核查,未发现湘江集团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其他股东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3、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本次司法拍卖所导致的权益变动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的生产经营,也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4、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一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十四条:“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及第二十二条:“(三)通过司法扣划、划转等非交易过户方式执行的,参照适用本指引关于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规定,但本指引第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受让比例、转让价格下限的规定除外。”规定,本次司法拍卖股份,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减持。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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