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中国环境网
日前,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生态环境局在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单位代表的见证下,成功办理了省内首例因噪声污染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案件,企业因厂界周围噪声超标排放赔偿1.9万元。
齐齐哈尔市依安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依安县洁龙环境能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该公司厂界周围噪声排放状况取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厂界噪声北侧昼间78.5dB(A)、夜间64.4dB(A),西侧昼间68.1dB(A)、夜间60.6dB(A),按照《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昼间60dB(A)、夜间50dB(A)),该企业厂界噪声最高超标0.308倍,属于超标排放噪声污染物。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声生态环境造成损害,应当进行损害赔偿。
经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该企业噪声超标排放造成的环境损害进行鉴定评估,经核算该企业厂界噪声超标排放造成声环境功能损害价值为1.9万元。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市人民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同企业就生态赔偿进行磋商,依安县洁龙环境能源有限公司噪声污染案件事实清楚,责任明确,应作为赔偿义务人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在参会单位代表的见证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顺利签订。
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重要手段,其基本原则是“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在全省以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例中,多数是污水污染、大气污染和固体废物污染等“看得见”的环境损害赔偿,此次针对噪声污染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案件为黑龙江省首例。环境损害赔偿从“看得见”拓展到“听得到”,齐齐哈尔市生态环境局探索了环境损害赔偿新路径,开创了噪声污染也要赔偿的新思路,为今后创新生态赔偿方式、更好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提供了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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