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18 证券简称:中路股份 公告编号:2024-044
900915 中路B股
中路股份有限公司
十一届七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一)通知时间:2024年11月19日以书面方式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和材料
(二)召开时间:2024年11月22日
方式: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
(三)应出席董事:5人
实际出席董事:5人
(四)主持:董事长陈闪
列席:监事会主席颜奕鸣 监事黄铭峰 职工代表监事陆永健
董事会秘书朱智
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孙云芳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向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展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为支持中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参股公司绩溪中能建中路高空风能发电有限公司的正常运转,同意公司对其提供的借款进行展期。借款展期金额分别为5,549,250元和1,960,000元,展期期限均为一年,展期年化利率3.0%。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向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展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5)。
三、报备文件
十一届七次董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中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1月23日
证券代码:600818 证券简称:中路股份 公告编号:2024-045
900915 中路B股
中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展期的公 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资助对象:绩溪中能建中路高空风能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绩溪中能建”);借款展期金额分别为:5,549,250.00元和1,960,000.00元;展期期限:均为一年;展期年化利率:3.0%。
● 本次借款展期已经中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十一届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财务资助展期事项概述
为支持绩溪中能建的正常运转,公司于2024年11月22日召开十一届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展期的议案》,借款展期金额分别为5,549,250.00元和1,960,000.00元,董事会同意对上述借款展期,展期期限均为一年分别延长至2025年11月22日和2026年1月1日,展期年化利率均为3.0%。审议通过后,公司于同日与绩溪中能建签署《借款协议补充协议》。本次借款展期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正常业务开展及资金使用,不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不得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信息
1、名称:绩溪中能建中路高空风能发电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43280006454
3、成立时间:2015年2月16日
4、注册地:安徽省宣城市绩溪县华阳镇金川路2号
5、法定代表人:任宗栋
6、注册资本:10,500万元人民币
7、经营范围:高空风能发电及销售、维护和管理;高空风能发电配套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建设及运营管理;高空风能发电设备及其配件销售;高空风能发电技术及设备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或禁止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股东情况:
■
9、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
(二)绩溪中能建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不存在影响被资助人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
(四)被资助对象其他股东基本情况:
1、名称: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16510
3、成立时间:2003年8月12日
4、注册地:北京市西城区安德路65号院
5、法定代表人:罗必雄
6、注册资本:209,737.02万元人民币
7、经营范围:对外派遣与其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电力工程、工业与民用建筑、交通、环保治理、市政工程、岩土工程的勘测、设计、监理、总承包、咨询;电力规划、电力工程前期报告的编制和咨询;工程审查、评估;环境评价;资产经营和管理;电力及相关产业项目的投资、开发、经营和管理;招标、评标、项目运行准备和竣工验收、老厂技术改造、项目运行阶段的咨询;新技术、新能源综合开发利用;电力规划设计标准化建设、设计科研和设计技术储备研究;技术开发、服务、转让、中介、咨询;大型火电、核电输变电工程相关设备、材料的销售;承包境外电力工程的勘测、咨询、设计和监理项目;进出口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8、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有限公司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按所持股权比例以同等条件为绩溪中能建提供财务资助。
(五)2023年度,公司对绩溪中能建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5,549,250.00元,不存在财务资助到期后未能及时清偿的情形。
三、财务资助展期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中路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绩溪中能建中路高空风能发电有限公司
基于甲、乙双方原签订的《借款协议》,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5,549,250.00元(大写:伍佰伍拾肆万玖仟贰佰伍拾元整)用于支付高空风能发电新技术科研项目工程款。经双方协商一致,现补充条款如下:约定此笔借款期限在《借款协议补充协议》基础上延长一年至2025年11月22日,本次展期年化利率3.0%。除此之外,原《借款协议》中其余条款维持不变。
基于甲、乙双方原签订的《借款协议》,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1,960,000.00 元(大写:壹佰玖拾陆万元整)用于支付高空风能发电新技术科研项目工程款。经双方协商一致,现补充条款如下:约定此笔借款期限在《借款协议》基础上延长一年至2026年1月1日,本次展期年化利率3.0%。除此之外,原《借款协议》中其余条款维持不变。
四、财务资助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绩溪中能建为公司参股公司,本次财务资助系支持绩溪中能建的发展,有利于绩溪中能建业务稳定与发展,且绩溪中能建的控股股东按照所持股权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风险可控,符合公司和股东整体利益。公司在提供资助的同时,将密切关注资助对象生产经营、资产负债情况等方面的变化,控制资金风险,确保公司资金安全。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向参股公司绩溪中能建提供财务资助展期,有利于保障其项目建设的正常开展,有利于绩溪中能建的业务发展;参股公司的控股股东按照股权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符合公平合理原则;资助对象资信情况正常,财务资助风险可控,符合公司发展需要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六、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金额
本次提供财务资助后,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总余额7,509,250.00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23%;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财务资助总余额7,509,250.00元(含本次展期的借款),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23%;公司不存在逾期未收回的金额。
特此公告。
中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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