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结案通知书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执行人
● 涉案金额:本金11,069,600.00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事项已于2023年度清偿完毕,不会对公司本期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因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榕泰”或“公司”)与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禾农资”)发生买卖合同纠纷,天禾农资向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21)粤0104民初46667号,并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公司名下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2022年6月,公司收到《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2)粤0104执21450号,责令广东榕泰履行相应义务。同时,公司收到《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2022)粤0104执21450号,因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决定对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2022年7月,公司与天禾农资签署了《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公司于协议签订之日次日一次性向天禾农资支付和解款11,162,817.6元。2023年4月,公司收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粤0104执21450号之一,裁定解除了公司名下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的查封。
前述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2年5月20日、2022年7月2日、2022年7月16日和2023年4月7日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2-037、2022-074、2022-089和2023-027)。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22)粤0104执21450号,主要内容如下:申请执行人天禾农资与被执行人广东榕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天禾农资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2021)粤0104民初46667号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事项已于2023年度清偿完毕,不会对公司本期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22)粤0104执21450号。
特此公告。
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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